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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校园捅伤学生潜逃 归案后获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15 09:00:59
本网讯(毛明梭)
朱明军伙同他人翻墙进入校园,将正在教室自习的学生陈明明捅成轻伤后潜逃,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朱明军伙同朱习(另案处理)等人爬围墙进入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初中校园,窜到一教室,对正在教室上自习的陈明明拳打脚踢,随后,被告人朱明军拿出匕首,向被害人陈明明后背连捅两刀后逃走,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明明的伤情程度为轻伤。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明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朱明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陈明明被侵害时系未成年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明军的法定代理人朱宏与被害人陈明明的法定代理人陈举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朱明军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明军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明军持管制刀具伤害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朱明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并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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