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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不学好 撬店盗窃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25 14:25:36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1996年出生的王海林原本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不错,进入初中后,由于交友不慎,沾染上坏盗窃等不良习气。2013年3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王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2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王海林伙同赵宇(14岁)、唐强(15岁)、谢超(14岁)、唐清(13岁),采取用钢筋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全州县绍水镇市场一家手机店内,盗得价值八百四十余元的手机六部等物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全州法院了解到被告人王海林小学时表现较好,到初中后,因与不求上进的同学交往,染上不良习惯,并多次转学,以至于初中二年级未读完就缀学回家。其父母均在家务农,家庭经济一般。父母对其管教是严格的,由于其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交往,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全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并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可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林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法定代理人积极为其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判处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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