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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接收借款是否要负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黄思 罗珩 甘仕兴 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7-22 16:05:06
【案情】 刘强向朋友蔡丽娜提出要借款20000元,蔡丽娜应允。2012年8月29日,刘强在广州市出差,便口头委托在贵港市的姐姐刘洁帮他代收蔡丽娜的借款20000元,并代写一份借条给蔡丽娜收执。借条记载:“今借蔡丽娜人民币20000元——刘强”,在此之前刘洁、蔡丽娜两人均不认识。手下借条后,蔡丽娜遂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农银自助宝转账20000元到刘洁的农业银行卡上。之后,蔡丽娜多次向刘强、刘洁追索,刘氏姐弟均借故推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蔡丽娜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强、被告刘洁偿还借款20000元。 【争议】 代收借款的姐姐是否要与弟弟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弟弟刘强属于委托授权不明,姐姐刘洁作为代理人应该与弟弟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姐姐刘洁接受弟弟刘强的口头委托以刘强名义向蔡丽娜办理借款20000元,该款20000元已转到刘洁的农业银行卡。但刘强就借款20000元是叫刘洁拿现金还是转帐,是转入刘强帐户还是转入刘洁帐户,刘强没有委托清楚,属于授权不明,刘强作为被代理人向蔡丽娜承担偿还责任,而刘洁作为代理人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提醒大家,在接受他人委托时,最好要以书面形式明确自己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事项、范围、期限等。否则,授权表示的意思越模糊,代理人和相对人面临的风险就越大, 就如同本案中,姐姐只是帮弟弟接收借款,却被卷进“欠债吃官司”的浑水中,而债权人蔡女士讨债也要在姐姐、弟弟之间两头跑,委托授权不明给代理人和相对人都带来许多麻烦。(文章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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