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潘玲玲 刘明朝) 七旬老汉在家里闲不住,清晨挑担子卖早点,竟不幸遭遇车祸。日前,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张老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余元。
2013年1月23日早上6点多,泾县榔桥镇的张老汉和往常一样,挑着担子去卖早点,不幸与王多多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张老汉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撕裂伤、胸部外伤、两下肺挫伤伴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侧肋骨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医嘱建休4个月。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多多负全部责任。经查明,王多多系该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为李梅,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张老汉将王多多、李梅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1502.79元。
法院审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了张老汉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750.29元,并依法作出判决。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关于张老汉要求的误工费,法院认为张老汉虽年满60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从事早点生意,被告王多多也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时张老汉正挑着担子去卖早点,故张老汉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实际减少了收入。故法院参照餐饮服务业的标准,结合张老汉的实际年龄,酌定误工费45元/天,支持了他的误工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