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家亮) 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莫拿生命当儿戏,否则出现交通事故损人又害己。8月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佳俊与保险公司向原告黄木华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5217.13元。
2012年11月2日6时20分许,被告刘佳俊驾驶赣F90785号大型客车由广昌往抚州方向行驶,途经广昌县旴江镇清水村沙子岭高洲村小组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右侧路口黄木华驾驶的横过道路准备左转弯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黄木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黄木华负次要责任,被告刘佳俊负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广昌县人民医院住院以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期180天。另查明,赣F90785号大型客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刘佳俊,该车挂靠于被告抚州市锦江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且该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本事故发生在上述二份保险合同期限内。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刘佳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避让不当,过错较大,是引发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黄木华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按规定下车推行,亦有一定过错,是引发本事故的次要原因。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佳俊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木华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以及事故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被告刘佳俊酌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木华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限额内分别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佳俊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