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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致残包工头推责 工人起诉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05 12:02:53


    本网讯(王永东 卢桂根)  因劳务纠纷受伤致残,用工方互相推卸责任,原告索赔未果,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梅桂芳、兰奇虎赔偿原告熊细元因伤致残造成的损失28237.59元,被告邹胜安应赔偿原告熊细元因伤致残造成的损失49997.58元,被告梅桂芳、兰奇虎与被告邹胜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被告梅桂芳和被告兰奇虎合伙承包了南昌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工地的打钻业务,提供了四台钻机来完成该工地的打钻工程,并找来两个包工头,每个包工头负责两台钻机的招工和工作安排,被告邹胜安便是包工头之一。2012年8月1日,被告邹胜安叫原告到其负责的钻机上做桩机工,2012年8月20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取钻杆防护罩的时候,因另一名员工肖坤突然操作钻机,钻杆从地里往上开,将原告顶起至半空中后摔下,被告邹胜安随即将原告送医。经鉴定原告伤情为:1、腹部损伤引起的伤残被评为七级;2、腰部损伤引起的伤残被评为十级;3、腹部损伤引起创伤性脾破裂行全脾切除术,其误工损失根据GA/7521-2004为90日,鉴定费用花费68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梅桂芳、兰奇虎为原告支付的医药费和给付的现金共计22260元;被告邹胜安给付了500元现金给原告。

    高安法院认为,被告梅桂芳、兰奇虎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该两台钻机的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被告邹胜安个人,而雇请工人和施工均由被告邹胜安自行安排,被告梅桂芳、兰奇虎与被告邹胜安之间已然形成劳务分包关系,被告邹胜安与原告之间已然形成雇佣关系,而被告梅桂芳、兰奇虎自己没有资质,且明知被告邹胜安也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劳务分包给其,被告梅桂芳、兰奇虎应当承担选任过错,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邹胜安作为雇主,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邹胜安承担50%的责任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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