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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三度休妻 少分财产并赔精神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3-08-05 11:25:47


    本网讯(龙如宏)  丈夫韦某与妻子商某是一对结婚23载的夫妻,韦某却在婚后的第10个年头背叛了妻子,在外与他人非法生育了一男孩。韦某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善良的商某都原谅了韦某,不同意离婚。但韦某仍然不珍惜家庭,于2013年4月25日第三次起诉离婚。7月25日,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准予韦某与商某离婚;二、位于横县横州镇某村的一层楼房归商某所有;三、韦某支付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990年2月3日,韦某与商某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女儿。2000年8月,韦某在外与他人非法生育一男孩,并将该男孩的户籍登记在韦某为户主的户口本上。2011年9月15日、2012年7月20日,韦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承认其在外非法生子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韦某与商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均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4月25日,韦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横县横州镇某村的未办理权属证明的一层楼房(占地约30平方米)及位于该村71号已办理权属证明的一层楼房(占地95.94平方米)。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与商某虽结婚23年,并共同生育了三个女儿,但由于缺乏沟通和交流,且韦某已与他人非法生子,韦某曾两次起诉离婚,虽然商某均不同意离婚,法院亦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的关系仍无好转,夫妻感情也无改善,导致韦某第三次起诉离婚,经调解,韦某仍坚持要求离婚,韦某与商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如继续维持这个婚姻已没有意义,故判决准许离婚。因韦某在与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生子,存在明显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已办理权属证明的楼房判决归商某所有,另一处楼房因未取得所有权,不宜判决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韦某居住使用。商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韦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10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该规定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也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这一准则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因此,韦某的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为其“出轨”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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