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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
作者:秦静   发布时间:2013-06-07 08:56:29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的程度,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就越高。司法公信力对人民法院而言,则是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为此,笔者试从加强法院自身建设,通过狠抓审判执行工作、法院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规范化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来进一步树立基层法院公正高效裁判、清正廉明的形象,用亲民便民的服务,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随着法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丰富,以及法院自身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仍有不适应的方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一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还有所质疑。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当事人愿意求助于私力救济,反映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表现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一审裁判上诉率仍然较高,体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宣判后一部分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一审裁判的公信力缺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三)诉讼中请托现象时有存在,折射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部分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

    (四)涉诉信访事件的不断发生,衬托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涉诉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在这些涉诉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公信力的不满。

    (五)部分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显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规避法律、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这说明部分生效裁判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所在

    (一)人民法院职能方面的原因。法院虽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等特点,各类矛盾和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各方面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开始由行政化转为诉讼化,矛盾最终集中到法院。但有些矛盾产生的原因较多,尤其是平改拆迁、企业改制、民工报酬等案件,并非法院一己之力能够解决,所以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况,加之执行不能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公信力必然会受到影响。

    (二)群众传统观念方面的原因。审判和执行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现代司法更是如此。在我国,一部分群众受文化水平、法治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现代司法的特点缺乏正确认识,诉讼时不提供证据、不注重诉讼时效、不遵守诉讼程序、认识不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认识不到诉讼是存在风险的,只追求胜诉结果,总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一旦法院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就认为有冤屈,就要上告、上访。中国传统的维权观念是“青天政治”,把维护自身权利寄希望于高级官员。只要自己的愿望没有得到满足,就“拦轿喊冤”“告御状”,不依法不依程序维权,信“访”不信法。

    (三)审判工作质量方面的原因。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办案质量的高低。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多数是反映案件的质量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反映案件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问题,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时,虽然有法院工作特殊性及外部的诸多因素,但审判质量问题才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内因。

    (四)司法人员选任公务员化。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法官必须走精英化、专业化的道路。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恰恰相反。表现在对法院领导层选任的行政化。由于我国对法院各层领导者的调任,是按照行政长官的安排程序进行安排,政治考虑因素多,专业因素考虑较少,使得法院领导层的选任与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并无二致,这就决定了法官的专业因素基本上处在一个不被考虑的状态。尽管我国的《法官法》对专业要求提出了一些限制,但实施情况并不如意。特别是目前这种管理体制,还很难使法律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系列,就是对“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

    (五)审判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也与时俱进,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审判组织体系、司法职权配置、执行工作体系、审判质效管理、涉诉信访、绩效考核等体制机制还有同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方面,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

    (一)抓住审判和执行工作这个核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完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化解矛盾纷争,积极调节经济关系,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法院审判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希冀与期盼。“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核心。司法公信力,首先来自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 公正,效率是与公正并行不悖的司法主题,也是公正的应有含义。是否公正,关键在于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即法院对案件判决的结果如何。法院应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使社会公众觉得法院是可以信赖的。这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公众的眼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法官必须是公正的,还要表现出来是公正的。这就要 求人民法院在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职责时,要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

    一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社会主义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需要有稳定的大局,人民法院必须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加大惩治犯罪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要充分行使审判权 ,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的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杀人、抢劫等案件的审判,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稳定;重视对强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型侵犯财产犯罪 案件的审判,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审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的案件,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进行;对破坏婚姻、家庭犯罪,侵犯公民及法人名誉、自由犯罪等案件要认真 审理,维护群众的生活安宁。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把好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能力,做到不循私枉法、不纵容违法 犯罪分子,努力去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

    二是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努力实现“胜败皆服”。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最基层的群众,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各类平等主体,促 进社会和谐发展。“群众利益无小事”,大多数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迫不得已,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难处,或多或少都有情绪,他们往往把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因而,我们的法官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司法为民,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朴素的情感来倾听、理解群众的难处,热情对待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实现“胜败皆服”。在 判决公正的同时,通过对群众的人文关怀,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使当事人赢了官司的“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也真心信服。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对离婚、赡养、邻里纠纷等案件,从尊重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良好风尚,维护团结友爱,融治和睦的人际关系的角度来妥善审理;对财产侵权、人身损害等案件,在审理中注重平等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合同纠纷案件按公平、诚信原则来调整和规范其活动,营造自愿、平等、诚信的民商事活动气氛;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破产、改制中的纠纷案件,要慎重审理,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积极作用,促使人民群众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是加强行政审判,保障依法行政。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社会管理权,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和请求权,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有土地征用纠纷,山林权属纠纷、房屋拆迁、道路拓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要平衡、协调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 和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是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得到执行。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存在着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等“执行难”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认真学习,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新理念,不断增强执行能力,兑现裁判文书确定的利益,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要配强执行队伍,加强执行装备,改善执行条件,提高执行人员待遇,增强执行能力。要完善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高效执行。加大对拒不执行和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用足用好“财产报告”、“公开曝光执行”等工作措施,建立完善执行威慑机制。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抓住班子和队伍建设这个根本

    人民法院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肩负着十分重要的司法职责,其司法活动要体现在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攸关事业成败。因而,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入手,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以及队伍在思想、业务廉政建设等重点,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加强法官职业监督,全面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有力地推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开展。

    一是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人民法院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的要求,抓好领导班子建设,要建立和完善竞争上岗机制,实行领导干部 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把政治立场坚定、懂得法律业务、年富力强、符合法官条件的人选任到法院领导岗位,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要求,建设好基层人民法院的 领导班子。要着重从驾驭庭审、司法指导、司法监管等方面增强领导干部的审判能力,着重从队伍管理、审判管理、政务管理等方面增强管理能力,着重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等方面增强决策能力。

    二是全面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坚持司法为民,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要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着眼基层,大力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深入开展“争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的活动,坚持一手抓岗位培训 ,一手抓学历教育,加大岗位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创新各种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对基层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法警加强教育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把开展观摩庭活动作为一条简捷、实用、有效的途径。要落实措施,积极鼓励法官、书记员、法警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提高队伍学历层次和司法考试通过率,从而为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继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营造人人争当“四好法官”的良好气氛。对法官要实施目标管理,实施绩效量化考核,从要完成的审判工作的质量、数量、效果、效率等来测评其司法能力。要建立竞争机制,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坚持以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书作为评选精英法官的条件,以司法参试来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加大对法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力度,着力培养思想好有能力的法官队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加强对法官的审判纪律教育,要求法官严格做到“八不准”、“十不准”和“十禁止”。教育法官增强廉洁意识,确保作风廉洁及司法公正,真正使法官做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甘于清贫,乐于奉献,清正廉洁,永葆人民法官的本色。其次是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采取层层签订廉政责任状的办法,切实抓好责任分解 、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建立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励挂钩相结合的机制。第三是广大法官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信访案件必查制、案件评查制、举报监督制等制度,使审判工作透明化、公开化,从而确保法官廉洁高效,维护公正司法形象。

    (三)抓住规范化管理这个关键

    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形象。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以有效的管理来保证工作的有序运行,才能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和法院形象的提升。基层人民法院要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落实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一是不断完善“六个机制”,深化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要把“六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使“六个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要继续花大力气,加强对法院各项 工作规律的研究,使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机制创新建立在对司法工作本质的规律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之上,进一步找准强化理论的目标和方向,努力探索加强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二是争取上级法院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抓好规范化管理既是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必要内容,又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要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有效连接,通过有效的载体运行和载体创新全力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一套规范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使基层人民法院明确管理目的、管理对象,制订完善管理方法,落实好各项管理措施,推动整体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活动,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继续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制度转化为有效的管理,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制度,了解制度,熟悉制度,提高遵守制度的自觉性,树立规范化意识,为执行制度,强化管理,促进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奠定良好基础。

    四是抓住基层基础工作这个重点。基层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紧密,是人民法院服务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窗口,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主渠道。基层基础工作好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度。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化改革,努力实践司法为民。①积极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树立公正、文明、透明的司法理念,转变官僚主义作风,既要公正审判、正确适用法律,为人民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又要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要采取服务措施,积极开展司法便民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态度,努力争创人民满意法院,争当人民满意法官。②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司法为民是审判工作的落脚点,也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根本要求,基层人民法院要全力推广便民举措、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做到心系群众,情铸天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转化为法官的法律修养和自觉行动。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官是公正的实现者。基层人民法院要强化“公正与效率”意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使所办的每一件案件都能经得起社会的评价和历史的检验。为此,要在学习中不断增强公正司法能力,争做“知识丰富、品德高尚 、能力超群”的好法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两促进、两不误。建立体现现公正与效率的服务机制,以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官和书记员及法警序列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为内容的综合服务机制的运转来实现公正与效率。③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务必做到爱民、亲民、便民、利民。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庭办案的原则,整合优化资源,实现法庭设置规模化,工作运转集约化,并从人员、待遇、经费、装备等方向向法庭倾斜,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人民法庭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施全面、全程调解,能调则调,积极化解矛盾纷争,做到案结事了。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维护社会正义,要建立完善各项司法便民机制,深入开展各种司法便民活动,采用当庭宣判、立等即取等速裁措施,建立巡回办案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要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上,合理限定审限,提高审判效率。要完善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兑现裁判文书确定的利益,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积极开展创建“五化法庭”活动。加强基层建设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而人民法庭是加强基层建设的突破口,人民法庭建设始终放要在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基层人民法院要以开展争创“五化法庭”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各项司法为民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改变审判作风,努力夯实法院工作基础,不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动力。要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原则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人民法院工作中不适应时代和人民要求的体制和机制进行完善,着重解决当前司法体制不完善之处对司法能力的束缚。人民法院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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