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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部分货款后拿走金项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徐娇君   发布时间:2013-07-30 09:30:20


    【案情】

    王某到金店想以旧换新,用自己的一条金链换一条新的金链,挑选好后折算价格,王某还要补给金店差价500元。王某支付了500元后,试戴新的金链时,趁老板不注意,偷偷地将新旧两条金项链都带回了家。

    【分歧】

    第一种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种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在与金店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先支付500元差价,取得金店老板信任后将金项链偷走,其行为看似是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但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而本案中王某从一开始就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签订合同以及支付500元时都没有非法占有金项链的故意,只是在试戴时临时起意进行盗窃。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王某也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本案中王某试戴金项链时,虽然表面上看控制了财物,但并未离开金店,金项链还属于在金店老板的控制范围之内。王某趁其不备,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至于交付的500元钱应该从盗窃金额中扣除。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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