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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打伤婆婆应否赔偿精神损失费?
作者:杨坦   发布时间:2013-07-30 09:10:11


    【案情】

    原告潘某雄与原告黄某群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潘某权、潘某泳系父子关系,与潘某梅系父女关系。被告梁某与原告黄某群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梁某用手抓住原告黄献群的头发往墙壁上撞了两下,致原告黄某群受伤。黄某群被打后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当晚即到现场处警,经了解案情后认为是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遂教育梁某丈夫即被告潘某泳要妥善处理此事,并责令潘某泳送黄某群到医院检查治疗。当晚,原告黄某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8291.66元。入院检查:头颅外观未见畸形,后枕部肿胀,无伤口,触及波动感,局部压痛。诊断:头颅损伤、气滞血瘀。在原告黄献群医治期间,被告潘某泳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给黄某群。

    【争议】

    (一)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有侵权行为;(二)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是否需负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认为,(一)关于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有侵权行为的问题。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对于原告黄某群被被告梁某殴打致伤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而公安机关出具该证明所证实的内容,是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反映,且庭审中被告梁某也承认有殴打原告黄某群的行发生,而原告黄某群陈述被打伤的部分,有医院的诊断记录予以印证。故原告黄某群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被打伤是被告梁某所为,因此,应依法认定被告梁某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主张五被告对其存在有辱骂、诽谤、虐待、遗弃的侵权行为,因二原告没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五被告予以否认,因此,依法不予采信。

    (二)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是否需负赔偿责任问题。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某主观上有伤害原告黄某群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黄某群头颅损伤的事实存在,且被告梁文的行为与原告黄献群所受到的损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对原告黄某群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黄某群的经济损失是多少的问题,其主张的医疗费8291.66元,有医疗费收据予以证实。对原告黄某群请求赔偿的培人床和生活用品费110元,原告虽然有相关票据证实,但原告已住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黄某群请求的培人床费依法予以驳回。对生活用品费,因不属法律规定赔偿项目范围,故依法也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黄某群请求赔偿的营养费,医嘱并没有证明其受伤住院需增加营养,因此,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黄某群请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因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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