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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妇因心存不满用脏水泼邻居衣物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7-30 14:01:36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一农妇因对邻居的行为不满,两次用脏水泼脏邻居衣物,遭邻居诉至法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高小娟赔偿原告刘伟祥、李明芳衣物损失费用人民币1500 元。

  原告刘伟祥、李明芳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高小娟系邻居关系。2011年9月1日下午,被告因2011年8月28日原告刘伟祥与其丈夫发生冲突的事,心中不满,便用浇菜的污水泼脏了原告晾在楼顶的衣服共八件,事后,原告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派出所报案,但调解未果,现上述衣服已找不到。2012年10月2日下午5、6点左右,因被告看见原告将衣服晾在钉在其家墙壁上的铁架上,心中气愤便用楼顶平时下雨积下来的雨水,将原告晾在楼顶的衣服泼脏,衣服总价值4073元。事后,原告向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派出所报案,但经派出所调解未果,2012年11月22日,原告以被告造成其经济损失4785元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被告因邻里纠纷对两原告不满,故意用脏水泼洒原告的衣服致其衣物受损,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求的衣物损失费4785元,因2011年9月1日被告泼脏的八件衣服已找不到,对该八件衣服的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根据案件的证据,法院确认被告泼脏原告衣服的总价值为4073元,因上述衣服原告都已经穿过一定的年限,并非新购买的衣服,法院认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支付原告的衣服损失费1500元,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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