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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时戳伤对方眼睛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7-30 10:27:15
一、案情 莫某和胡某是同一个村小组的人员,2012年该小组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莫某认为,作为小组长的胡某,在领取征地补偿款时,没有把莫某应得的部分分给莫某,因此一直纠纷不断,2013年4月23日,莫某和胡某等一行十三人人,在镇府调解办的组织下,就莫某和胡某因为土地补偿事宜再政府组织下调解,在调解办公室,双方争辩激烈,胡某和莫某激动之下,从座位站来相互用手指职责对方的不是,气愤之下胡某用手指戳伤了莫某的左眼,之后,莫某到医院治疗,一共花去医药费2300院,经鉴定,莫某的伤为轻微伤。事后莫某要求胡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二、争议 本案在是否存在精神损失费有不同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赔偿,原因在于莫某所受的伤属于人身损害,并且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争执被对方戳伤眼睛,给莫某造成了身体的伤害,所以符合人身损害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所以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因赔偿精神损失费,原因在于,在本事件中,首先莫某也有过错,其次莫某的伤还没有达到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戳伤眼睛只是轻微伤,因此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因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争执中将对方眼睛戳伤,虽然给受伤者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但是还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并且本案中受伤者只是轻微伤,因此,对于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侵权行为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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