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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下降的原因及对策
——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为例
作者:李慈文   发布时间:2013-07-24 10:47:20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从而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以其灵活、便捷、省力、风险少、见效快等优点一直在审理民商案件中备受法官的青睐,做好民商案件调解工作,对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图在分析天峨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下降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意见,以解决该院调解率下降的问题,仅供参考。

    近年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一直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也一直做得有声有色,调解率(包括撤诉率)始终保持在80.3%以上。2012年度,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95件(积案9件),其中调解结案310件,撤诉结案49件,共占90.9%。2013年1——6月底,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24件(积案36件),其中调解结案146件,撤诉结案26件,共占76.8%,

    一、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下降的原因

    与去年同期相比,该院今年以来的调解率略有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事主体不断增多,民事行为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之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能力有所提高,一些当事人以利益为目标,不愿轻易放弃权利,往往难以达成调解共识。

    二是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发展带来的诉讼爆炸使人民法院的受案数不断上升,同时随着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下放,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数呈大幅上涨趋势,而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却未相应得到补充,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而调解结案往往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复杂案件,承办法官可能没有调解的积极性。

    三是调解法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作风仍需改进。调解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需要有丰富人生经验和审判实践的老法官参与指导和主持调解。一些青年法官由于刚刚走出校门不久,缺乏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调解效果往往不佳。同时,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办案法官容易产生急躁情绪,对当事人缺乏爱心与耐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调解案件的受案范围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往往是一些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但由于工作的疏忽,一些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的案件也被纳入调解范围,这直接导致案件调解成功率的下降。

    五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事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调解工作越来越难做。

    六是近几年,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事主体权利意识普遍提高,他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寸利必争,不愿做任何让步,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调解的难度。

    七是一些民商事案件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调解结案,如机动车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一方一般不接受调解。

    八是如今法官素质越来越高,案件的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牢牢把握“自愿、合法”原则,基本杜绝了过去“坑、蒙、拐、骗”的粗鲁办案习惯,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降低调解率;5.部分新任命的办案法官,业务尚不熟练,有些甚至听不懂本地方言,这也势必导致调解率下降。

    九是民商事案件调解需要办案法官有足够的耐心、恒心,但由于案件数量激增(截止今年6月30日,天峨县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共计224件,同比增长26.5%),办案人员并未增加,为提高办案效率,办案法官不得不采取“能调就尽快调,不能调就尽快判”的方式,从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去做调解工作。

    二、解决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下降的对策

影响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下降有着多方面因素,既有形势变化等客观原因,也有法官、当事人的观念变化等主观原因,针对变化了的主、客观情况,要提高调解率,发扬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议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法律释明和法制宣传工作。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在一定时期要注意合理引导。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缺乏正确的理解,往往滥用权利,提出一些不切实际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从而导致当事人双方对于争议解决难以达成妥协和共识。加强法律释明和法制宣传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和精神,有利于当事人确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二是建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不断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对案件进行分流,让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了而且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在人民调解机制中加以解决,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同时,适当增加调解法官的人数,尤其是要选派有经验的老法官参与和主持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的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是提高调解法官的素质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要通过向有经验的老法官学习、观摩庭审、加强理论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同时,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将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贯彻到调解实践中。

    四是明确并严格执行调解案件受案范围。一般来说,法院诉讼调解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债务纠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思想上进一步重视调解工作,强化调解职能,加大调解力度。近年来审判理念的变化,使法官重视了庭审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相对弱化了调解功能。但为了继续发扬调解这一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方式,法官在规范庭审,尽可能不单方接触当事人的前提下,仍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调解的作用,在审判工作中尽可能发现调解机会,发挥法官个人魅力,加大调解结案的力度。

    (二)在诉讼制度上为调解提供时间、运作保障。现在大部分法院都实施了审判流程管理,对此制度在运行设计上可进行调整,加大调解的可能性。如在立案环节上,设置简易案件调解程序,即由立案送达人员,在向原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同时,询问各方有无调解意向,若有则应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移送审判庭;而在审判庭收到案件材料后,对立案环节未进行调解的较复杂案件,可通过庭前准备程序,如交换证据、质证等,及时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不必再进入庭审环节。这样在审判流程中就增加了两次调解机会,在时间、运作机制上给予了保障,从而提高调解率。

    (三)大力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高水平的专业调解法官。责任心强、业务精通、擅于调解的法官,肯定会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为此,民商事审判法官要不断学习,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探索民商事案件调解的规律,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职能作用,更好地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审判工作主题,同时,要把那些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充实到审判流程的调解环节上来,以提高案件调解率,节约审判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四)学习外地法院先进经验,逐步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调解模式。《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11日以“借鉴国内外经验,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为标题,报道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新举措。该院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创设了“调解主持人”这一审判岗位,对调解参与人、调解方式(包括调解的地点、传唤方式、引导调解的方法、公开与否等)等都提出了具体意见,强调“庭前调解”在法院调解工作中的重心地位。也有人提出了建立“调判分立”机制的设想,对调判分立机制的主要内容、意义等进行了阐述。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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