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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种不良倾向、原因及发展路径
作者: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王义树 发布时间:2013-07-19 10:07:36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文化建设进入了大发展大繁荣时代,作为行业文化的法院文化建设也从无到有,如火如荼,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法院文化,对促进法院队伍建设、推进审判事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中,各地法院囿于认识偏差、目标不明、机制缺乏等原因,出现了法院文化建设娱乐化、形式化、行政化等不良倾向,必须及时地引导、纠正和完善。本文就此进行了初浅地分析,并从认识、规划、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几条发展路径,供同仁商榷。 一、当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种不良倾向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体现的是广大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奋发进取的精神面貌,反映人民法院更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日益完备的工作机制[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今年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提出的这些观点和要求,当前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仍有较大差距,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行为上的偏差,产生了或多或少的不良倾向,突出的有: (一)“娱乐化”倾向。娱乐健身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但有的法院把法院文化单纯当作法官兴趣爱好,一味组织干警分若干个娱乐兴趣小组,练习画画、摄影、书法、唱歌、打球、登山等等,并不惜牺牲审判执行业务,过多地占用上班时间、审判场所和办案经费,开展各种娱乐活动及其比赛,将这种“娱乐化”的倾向当作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形式。 (二)“形式化”倾向。法院文化博大精深,外化于形,内化于心,有的法院只注重物质的表面的形式:一是物质装饰冗杂堆砌.走进许多法院,不论是新做的还是旧式的,首先引入眼帘的是代表法院文化的各种雕刻、塑像、字画等,有中国的外国的,有古代的现代的,能体现法院精神和法律威严的一、二种标志是无可厚非也是应该的,但过多的堆积就使人眼花缭乱,表达了太多的法律涵义也无法让人理解,最终成了摆设的装饰品;二是规章制度过多过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也是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的。问题是一些法院的规章制度是“拿来主义”,照搬别人的,装形式做样子. (三)“独立化”倾向。法院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内容。可在有的法院形成了二个“两张皮”:一张是将法院文化独立于审判执行工作之外,甚至出现审判执行工作还要为法院文化建设让路。还有一张皮是将法院文化建设独立于全国大文化事业之外,关门搞法院自己的文化建设,法院的文化成果不与公众分享,致使社会对法院不了解,公众对法院文化难认同,出现了法院文化建设“内热外冷”“两重天”“两张皮”。 (四)“行政化”倾向。近几年来全国法院系统从上到下都十分重视文化建设,百分之九十以上法院将文化建设列入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在充分肯定这种良好做法的同时,又十分担忧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带来的不良后果,有的法院盲目下达文化建设任务和指标,随意规定文化建设期限,对文化建设进行所谓的“量化评分”,致使有的法院为了考评得分或不失分,临时借来几幅书画、摄影等文化产品,突击在法院过道上搞一个文化长廊,应负考评,考完即撤,既影响法院形象,也会导致法院文化建设急功近利,有形无实,畸形发展。 (五)“时尚化”倾向。随着我国文化的大发展,各种文化建设热浪如潮,诸如税务文化、工商文化、烟草文化等等,文化建设成了各行各业的“时尚”,作为行业文化的法院文化需不需要“时尚”,对此务实界、理论界都有争议。本人认为“时尚”尚可,但不可一轰而上,盲目跟风,现在许多法院没有文化建设特色,人云亦云,缺乏自身的特点和风格,不利于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文化激励机制,无助于提高法院和法官在当地的社会形象。 (六)“西方化”倾向。文化是创造性的精神劳动。在现代化的法治社会里,法院文化应该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和西方法治精神的结合,是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后中西法律精神所构成的有机体。[2]受千年的封建礼治影响,我国推行依治国必须借鉴西方法治方法,法院文化建设同样需要有选择地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绝不能生搬硬套,更要防止西化。而在日前的法院文化建设中,仍有一些法院树着象征西方法治的“正义女神”像,墙壁上雕刻着西方法治的刀剑图腾,过道上到处都挂着西方法学家的法言法语,有的还用中英、中法语对照排写,热衷于模仿西方国家的法院文化建设,更严重的是一些年轻法官用美国等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法治方法来看待中国法治的落后,甚至影响到办案中,总认为在中国法院办案没有权威,没有自由,法院文化尤其是精神文化建设已到了不加强不行的时候了。 二、产生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不良倾向的原因 (一)认识偏差.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展开工作,没有将文化建设纳入法院基本工作范畴,没有深刻认识和理解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有的认为法院工作主要是审判执行,文化建设可搞可不搞;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只是审判执行工作外化的一种形式,执法办案好了,法院文化就会跟着好起来;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一种干扰和冲击,对法院文化建设作用的认识不正确;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很抽象的活动,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抓法院文化建设只是停留在制作文化展板、建设文化长廊、举办文体活动等层面,不注重法院精神文化的培育;有的过分夸大物质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想法设法改善法院的办公环境和装备条件,忽视了提升法院整体文化品位和法官的文化素养。 (二)目标不明。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发展的前提。目前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文化建设目标普遍不明确,做的很多工作只局限于眼前或短期目标,只希望尽快出成果、出特色,缺乏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的实施方案,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文化建设存在随心所欲和盲目跟风等现象。 (三)机制缺乏。首先是缺乏培育法院文化建设的人才机制。近几年来,各地法院通过招录方式引进了大量人才,但这些人才绝大多是法学专业,法院文化建设的精英还是要通过在岗培训培养;其次是缺乏法院文化建设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很少有法院对积极参加文化建设的干警予以综合性奖励或提拔晋升的,评奖更多的是看审判执行业绩等“硬件”。对文化建设搞得不好的法院或不参加文化建设的干警也没有什么制约和处罚措施,这样就使得法院文化建设变得无关紧要了;再次是缺乏长远规划的法院文化发展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各地法院也相继提出了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但大多数是年度工作要点,没有一个统一的长远的分步的实施规划,致使各地法院各唱各的调,各演各的戏,纷繁杂乱。 (四)体制限制。在当今法院“管理体制地方化,地方权力行政化”的体制下,法院文化建设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表现出法院文化生存的外部环境缺乏沃土。现在一些民众信访不信法,以上访代替诉讼,远离法院,不亲近法院,法院文化缺少了民众培植的沃土。其次是表现在法院文化建设的投入也受制于地方,“没有经济的独立,就没有身份的自由。”[3]由于地方财政大多是吃饭财政,没有太多的财力给予法院的支持,致使地方法院的文化建设经费普遍不足,法院文化建设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五)行为失范。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法官的自身素质关乎法院文化建设的好坏。而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官队伍的素质水平不高,以至于法院文化建设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精神,表现的是行为。有的法院恰恰就只注重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建设,忽略了干警的精神和行为的规范,没有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制精神深入到每个干警的心灵,导致法院文化建设“有形无实”,造成法院主体文化与精神的严重缺失,个别干警缺乏精神依托,行为不检点,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及法官自身的整体形象,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法官的行为文化来源于精神文化的指引,作为法院文化的载体,如若法官行为失范,则物质文化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同时反映出精神文化的失位。”[4] 三、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路径 (一)对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有一个深刻的清醒的统一认识。 首先是对法院文化的概念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共识。对于法院文化的概念,说法不一,主要有 “总和说”、“精神现象说”、“群体意识说”、“文化结构说”, “总和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规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精神现象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以物质为载体的精神现象,是以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法院精神、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群体意识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导地位的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5];“文化结构说”将法院文化分为制度文化、实践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精神,应按“总和说”作为全国统一的概念为宜。 其次是对法院文化的基本内容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共识。有的地方把法院文化分为法律文化、娱乐文化、制度文化,有的分为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管理文化,有的分为物态文化、法律文化、娱乐文化、廉政文化等等,五花八门,分类分散,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牵头统一规范,便于各地法院统一口径统计和规划。本人认为法院文化可以分为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三大内容,由外、中、内形成三个同心圆,物质文化以表象为特征,包括法院建筑、法庭设置、文化设施、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服饰、徽章、裁判文书等,是法院文化的外层形象和物质保障;行为文化以主体行为为特征,包括娱乐、廉政、作风及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等,是法院文化的中坚和基础;精神文化以价值取向为特征,包括法官教育、法院精神等,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和核心。 再次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共识。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上来,站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站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站在提升司法公信、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对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有一份系统的可行的长远规划。 1.规划要分层次分步骤。就全国来说,应按中央统一规划,对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此制定中国法院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按法院届期为一个周期,分年分步实施,把全国划分若干个文化区域,分区突出地方特色。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全国法院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制定各地法院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在统一全国法院文化共性的基础上,规划发展地方特色的法院文化。市县一级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制定中长期规划,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要求,制定年度文化建设实施办法。 2.规划要坚持原则明确目标。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应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规划的基本原则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先进文化熏陶人、高尚精神鼓舞人;坚持联系实际,遵循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务求实效;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在目标任务上,要保障文化发展、凝聚法院队伍、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司法公信。 3.规划要做到“四个有机结合”。一是做到法院文化建设与全国大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将法院文化融入社会主义大文化中同盘考虑,同步规划,并大力推行“开门办文化”,促进法院文化建设面向法官、面向当事人、面向全社会,解决法院文化建设“内热外冷”问题;二是做到法院文化建设与执法办案有机结合,解决法院文化建设与执法办案“两张皮”现象;三是做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西方优秀法律文化有机结合,做到“继承不守旧,整合不忘本,创新不丢根”[6];四是做到法院文化的共性与突出地方特色的个性有机结合。人类生活的丰富性决定了文化的多样性[7]。在规划时既要把握共性,又要鼓励各地法院突出文化个性,使法院文化建设呈现百舸争流、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 (三)对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有一套切实的得力的发展措施 1.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要以领导者的倡导和示范作用引领法院文化,及时研究解决文化建设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建立健全文化建设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不断挖掘身边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展示法院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巨大动力,营造比学赶超的氛围。 2.提炼精通的法院文化精神。围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结合法院优良传统、当地文化特色、法院工作和队伍实际,总结、提炼法院精神,积极宣传和展示法院精神文化风貌,可以采取诸如“院训”、“院歌”、“宣传标语”、“法官讲坛”等多种形式加以表现,并使之得到广泛认同,让法院文化精神深入人心。 3.打造适用的法院文化工程。一是打造物质文化工程。搞好审判法庭、办公场所和司法装备的建设和配套,凸显法院文化,塑造司法形象;二是打造行为文化工程。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抓好党建、廉政、思想、司法礼仪等文化阵地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质;三是打造制度文化工程,用不多但管用的科学制度管人管事,从而达到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法院形象的目的。 4.开展丰富的法院文化活动。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如演讲、文体、歌咏、知识竞赛等,陶冶干警的情操,提高干警的文化品位。同时还要克服法院文化“娱乐化”倾向,充分发挥文化资源对提高法官修养、改进干警精神状态的作用,体现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精神和文化素养,促进法院工作的良性发展。
注释: [1].王胜俊:《深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努力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2年6月18日; [2].李修源:《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第152页; [3].张小秀:《试论法院文化》,中国法院网,2012年8月6日发布; [4].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制报》2006年6月29日第三版; [5].谢晴:《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载《常州法苑》2007年第三期: [6]倪寿明:《把握法院文化建设的三个逻辑环节》,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3期第一页; [7].王胜俊:《深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努力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2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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