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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7-22 16:08:44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它不仅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尤为严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存在着中止率高、终结率低、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的问题,申请人意见较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因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对它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存在的原因。 1、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件。有些是故意伤害案件,被执行人被处刑后送往监狱服刑,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不愿意代为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不能;有些被执行人刑满后即外出找工,无固定居住地,流动性很强,造成执行不能。有些是判决数额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家庭承担的能力,致使被执行人家庭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2、在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仍由原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法官继续审理。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重点往往放在刑事部分,而对附带民事部分未给予同等重视,有时在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上缺乏应有的事实调查和举证,审理方式也采用刑事审理的方式。此外,刑事法官对民事法律的掌握和熟知程度相对较低,面对有些民事部分较为复杂的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质量。 3、在案件执行中, 被害人常无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识,也无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能力。刑事法官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也往往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的调查,不主动过问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当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要求强制执行时,只能由执行机构再进行财产调查和保全。从审判到执行,期间经历时间少则数月,多则年余,在如此长的期限内,被告人或其家属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隐匿、变更财产,规避执行;或者因被告人欠债众多其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保全或执行。这些都给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二、对策。 1、建立起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可根据国情,确立以罚没的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个人财产等为主,政府民政部门专门拨款和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捐助等为辅,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外可以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在执行到位款物中扣除已先期支付的救助金,并将该部分再充实到救助基金中去。 2、 制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应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措施;建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或隐匿财产;根据被害人申请,实行财产先行查封、扣押制度或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将申请移交法院执行。 3、加大审判救济的力度。在审理中,加大调解的力度,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对犯罪人的没有量刑前,由审判法官做犯罪人的调解工作,力度和效果要比执行法官去做好的多。应紧紧抓住被告人愿意赔偿且有全额和部分赔偿能力的有利的一面,告知被告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鼓励犯罪人对受害人赔偿,促使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上采取积极行为的基础上争取从轻处罚,最大限度地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获得赔偿,是全部或部分解决案件执行问题的有效举措之一。 4、制定自动履行减刑制度。执行法院应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函报被执行人所在的服刑机构,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作为减刑、假释的悔罪表现之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履行或转移、隐匿财产查证属实的,不能认定其有悔罪表现而减刑或假释;对于批准假释的被执行人,在假释期间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假释期间的考察内容之一。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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