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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偏低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7-17 10:09:44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引起社会颇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偏低这一问题时时刻刻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就要耗费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强制执行,给本来就“案多人少”的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建立完善制度上下功夫,规范执行工作程序,改善执行环境,努力构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把执行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解放有限的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我们在此对造成执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偏低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找出提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的方法,有效化解这一司法难题,在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希望同仁们予以指正。

    一、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的概念

    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案件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而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占年度具有可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总数的比率。可分为自动执行和案外自动履行两类。

    二、造成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偏低的原因

    (一)当事人漠视法律责任,法制观念淡薄,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部分案件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挖空心思逃避债务,采取能拖、躲、赖的方法,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履行。并利用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拖延时间有意不主动履行,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不履行判决书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因此权利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身的权利要求。

    (二)少数法官业务水平欠缺。对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认识没到位,指导思想不明确,只求强制执行方式简单、省力、不求案件的实际效果。在强制执行时,明知义务人不可能在强制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还盲目动用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缺乏执行基础,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不愿意自觉和主动履行。

    (三)现行考评机制导致执行法官刻意追求高执结率。目前,法院都将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的执结率列入绩效考核标准,通过这些数据考核法官、法院的业绩。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别法官为了追求高执结率,不努力促进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而使用强制执行手段等方式方法,提高执行率。而被执行人基于对执行法官的不信任以及对执行方式方法的不满意,不信服,被执行人反而会拒绝自动履行。

    (四)自动履行的范围较窄。撤回申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力偿还以物抵债等不属于自动履行的范围,在报结案件时不能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降低了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

    三、提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的策略

    (一)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平台,设置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受理、执行和反馈上级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指示,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动,全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提高财产查控率,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上下级法院互通并与社会管理各部门共享,及时处理执行线索,提高执行工作效能。促进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的提高。

    (二)深化执行机制体制改革,整合执行资源。统一管理和考评执行工作,协调执行事项,督导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及难案攻坚活动。根据职能的调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整合资源,通力协作,合力推进执行机制体制正常运转。主动协调审判管理部门将强制执行率控制在20%以下,把自动履行作为考核案件的重要指标。坚持把自动履行作为结案的首要方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尽可能写入担保内容或设置惩罚性赔偿条款、附加如不自动履行权利人在协议中放弃的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等内容。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不顾后果的强制执行的情况,把自动履行作为考核执行案件的重要指标,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

    (三)畅通执行信息渠道。完善落实执行进展情况定期反馈制度。落实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布,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推进悬赏执行制度,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集中管理执行举报线索,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借助社会力量对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促进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

    (四)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积极在执行实施上想办法、找措施,不断提高执行到位率。从严掌握执行异议审查,慎用追加、变更措施,事实证据不充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不在执行阶段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五)立案阶段即着手案件的自动履行。在立案阶段,通过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分析、告知和审前和解,以及强化执行不能原因的分析,使当事人知晓法律程序以及案件在这些程序中的运行方式和结果,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选择该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加强财产保全措施的提醒和运用,防止财产进入诉讼程序发生转移。对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及时做到审前和解,避免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

    (六)规范裁判文书质量,兼顾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狠抓裁判文书质量,要求所有办案人员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准确表述当事人权利义务,切实减少因裁判文书质量问题给自动履行造成的困难。裁判文书如有质量问题,且在二审程序未予纠正的,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裁判文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避免矛盾扩大和激化。针对行为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争得当事人同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如不履行行为义务应承担的金钱给付责任,便于自动履行。

    (七)加强说服、教育、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适时的向义务人讲明不自动履行的后果,打消其侥幸心理。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督促自动履行通知书,写明不自动履行可能面临的后果。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八)正确适用先予执行。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先予执行权利,用足用活法律手段,并穷尽执行措施。坚持多措并举,群策群力,敢于执行,善于执行,对躲债、逃债、赖债不还的“老赖”要采取媒体公开曝光、限制出境等方式促其执行。依托公安系统的查控网络,督促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

    (九)坚持案件综合化解。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执行工作,主动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取得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协调党委、政府做好涉执信访专项基金的保障,完善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制度,对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权益不能实现而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救助。

    (十)拓宽履行义务的替代方式,探索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不完全拘泥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和询问诉讼参加人后,对于难以自动履行的诉讼请求,可以灵活、宽广的寻找义务履行替代方式。但需严格依法进行,杜绝法律禁止的行为成为义务履行的替代方式,审慎把握,严禁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可能负担义务的案外人的意愿。在拓宽履行义务的替代方式的同时,可充分运用激励手段引导被执行自动履行,促使形成自动履行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好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行为发挥的惩戒和威慑作用,对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鼓励或某种优惠待遇。

    总之,提高执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体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只有在建立完善制度上下功夫,规范执行工作程序,改善执行环境,努力构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把执行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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