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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实施权警务化构想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7-29 14:58:51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得到实现的重要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但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影响了法院司法形象。笔者认为,将执行工作交司法警察不失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努力方向。 一、法官承担执行工作存在的弊端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执行工作中,承担执行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法官,即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具备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享有法官资格,与审判案件的法官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官除了承担审判工作外,还承担着与其身份不相适应的执行工作。这种制度带来了许多弊端: 一是混淆了法官的职能。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具有各自独立的特点和规律,工作的方法和风格也各不相同。法官和执行员的角色是两个不尽相同的角色。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身份平等,法官居中,充当裁判者,具有中立性;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则是被执行人,执行员不是处于中立位置,而是充当裁判或调解结果的执行者,对被执行人具有强制性。因此法官承担执行工作,混淆了法官的职能。而且,审判工作中审判员施行强制力的方式比较抽象,而执行中的执行员施行强制力的方式则比较具体、明显,可以直接地剥夺被执行人的自由、处分其财产。 二是容易造成乱执行和执行乱的现象。法官从事执行工作,既行使执行中的裁决权,又行使执行实施权。裁决权的行使难免会倾向于执行实施的方便,往往带有相当大的武断性,且具有“暗箱”操作的特点。这样做实际剥夺了被执行人的诉权和抗辩权,执行人员以裁决的方式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修补和变更,这既破坏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又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 二、执行工作实施权警务化的可行性 1、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理论基础 执行工作既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又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其基本属性是司法行政权。因此,应将执行权分解为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从运作实践的过程看,执行工作中的裁判权,如对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裁判、对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决定对案件的中止和终结执行等属于在执行工作中需要作出裁定、决定的行为,具有确认权利的性质,是行使的裁判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应由法官行使。而执行实施权是属司法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单向性和非终局性,是执行工作的主体和本质部分,是执行工作的常态表现,应由司法警察等行政人员行使,不宜由法官行使。 2、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现实条件 司法警察具备独立完成执行工作的能力。实践证明,法官执行不了的案件交由法警执行,效果比较明显。所以执行庭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如果能以法警力量为主,将其他力量补充到法警组织中去,在法警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工协作,便可实现审执分开,避免法院部分法官既审判又执行、甚至自审自执现象发生。另外,在执行案件中,有些特殊条件下,客观要求执行人员能够佩备武器和警械,以武装队伍的形式出现,以减少抗法事件的发生。但这又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如果执行工作中的执行实施权交给司法警察来实施,这个问题就自然解决了。事实证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单独完成执行工作任务,广大司法警察直接执行的实践为执行工作定位于司法警察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 3、法警组织担负执行工作便于统筹协调。 法警组织是一支半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它既是法院组织结构的一部分,也是一支在法院系统内部从上至下能够形成统一整体的队伍,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它既接受所在法院的领导,也要服从上级司法警察组织的管理和调遣,这就使得法警组织在开展执行工作中能够具有更强的协调性,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执行工作全省一盘棋、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案件的委托执行就可以以指令方式进行,各法警组织由上级法警组织在管辖范围内,指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司法警察组织执行。这样就无需各法院的执行人员天南地北地疲于奔命,既减少了费用开支,又从根本上解决了“三同”问题。另外,因为法警组织还具有一定的快速反应能力,因此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突发意外事件较为容易控制,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更加直接和快捷,对化解和遏制一些濒于激化的矛盾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4、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是对执行工作的强化。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虽然努力了多年,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没有根本改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部门难求、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特殊的被执行人难碰、受干扰的案件难办、执行人员常受到人身威胁等等,“执行难”仍然是笼罩在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头上的阴影。执行工作警务化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克服这些问题。首先,传统的习惯认为司法警察是“武官”,执行官就应该是“武官”,就应该具有强制性,“武官”给人在心理上和外观上具有畏惧感。那些“欺软怕硬”的被执行人一见到警察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打消抗拒执行的念头。司法警察身着威严的警服、驾驶着警车,佩带械具和枪支,威慑力无形中就在人们心中产生。自然就减少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其次,法律赋予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权,由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的实施,既增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能强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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