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秀萍) 一家人本该其乐融融的好好过日子,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然而,因垂涎不义之财,一家四口在明知是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为了3%的提成,仍帮助用银行卡提取现金100余万元,终受到正义的审判。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高云山、赵丽、高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3年1月初至2013年3月末,被告人高云山按照祝福(在逃)的指示,与妻子赵丽商议,让其帮着提取诈骗所得赃款,好处费按3%的比例给付。商议完毕,高云山即携带410张银行卡来到东莞市,找到在此打工的被告人赵丽。赵丽将此事告诉了儿子被告人高正,高正表示愿意帮忙取款。二人在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按照高云山的指示,共计取款616,800元人民币。2月中旬时,因取款缺人手,被告人赵丽又找到二儿子高义,让其参与取款,提成也是3%。被告人高义明知是他人诈骗得赃款,仍然按照被告人赵丽的指示帮助取款403,8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云山、赵丽、高正、高义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的钱款,仍然帮助取款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人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义能够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云山、赵丽、高正、高义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云山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部分退赃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