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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协助朋友转移赃车获刑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20 10:06:45
本网讯(覃兆华)
男子侯凌明知朋友叫他帮转移的电动车是盗窃得来的,还协助转移,最终触犯刑律。2013年2月7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侯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9月20日,梁立在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一通讯店门口盗窃了谢勇一辆时代绿原牌黑色二轮电动车,后告知被告人侯凌并叫侯凌帮助转移,由梁立开摩托车用胶带拉着被告人侯凌驾驶偷来的电动车逃窜,途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电动车并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侯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帮助转移的赃物已经返还失主,未造成失主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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