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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特点及其对策
作者:岑万旺 许家华 发布时间:2013-07-11 11:11:25
自《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施行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代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以来,该类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对2010——2012年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三年来,该院共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分别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0.1%、10.9%、11.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上升,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不利于打击和惩治侵财犯罪,不利于营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对象集中。从犯罪对象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主要以买卖、介绍买卖摩托车、电动车等盗窃所得的赃物为主。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所引发的社会影响较大。一人购买赃车,往往会带动亲朋、好友、同事一起卖赃车。买卖市场的存在,直接导致一地方的盗窃犯罪数量的上升; 二是以单独犯罪为主。在95个案件中,单独犯罪案件为58件,占案件总数的61%; 三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从罪犯主体来看,多为城乡无业人员及农民,其人数数量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2%。从其文化程度来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不强。近年来,部分高校学生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数量有所提升。 四是案情简单。从案件审理来看,一旦盗窃者归案,供出购买赃车赃物的人才能被追究,但均认罪,事实清楚,取证简单。 二、形成原因 一是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文化程度低,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明知购买、销售的物品来路不正,却认为买卖双方是自愿有偿交换,且自身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二是经济利益诱惑。由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所得处理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销售价,在高额利润面前,一些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因贪图便宜,心存侥幸,仍然乐于购买。还有些人在金钱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为盗窃分子牵线搭桥,使得赃物有了一定的市场和流转渠道,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犯罪成本小。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基本特点是,作案时间短,流动性强。一些专门从事此类犯罪的嫌疑人,通常在自己开的小店、旧货交易市场和农村等处进行交易。由于交易活动隐蔽,被抓获的风险小,即使被抓获刑,一般也就判几个月的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成本小。在高收益小风险前面,一些犯罪嫌疑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进行买赃或销赃。如开鲜肉铺的范某为获取暴利,在明知杨某低价出售的猪、羊肉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鲜肉店内多次收购。 三、对策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经常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有针对想地制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相关内容的板报、宣传单、宣传手册,到社区、农村中去派发,巡回法庭定组织现场开庭,多形式集中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 二是从根源上防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降低其发案率。要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类犯罪,坚持有罪必惩,决不手软,从而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建立起法律的防线,使人不敢犯罪。 三是加重犯罪成本。针对该类案件应提出较高数额罚金的量刑建议,通过宣传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但赃物被没收,还会处以比实物价值高的罚金,使其感到划不来,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是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初犯、偶犯,并且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反省,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充分考虑从轻、减轻处理,使他们看到希望,更有利于其改造,并教育广大群众,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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