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明知车辆是别人偷来的情况下,仍以低价购买赃物。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间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杨大歪(已判刑)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罗齐垌开发区内黄乐的住宅门口,偷得被害人曾广禾一辆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鸿通牌二轮男装摩托车。后被告人徐间花在明知该车是杨大歪偷来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36元购买该车。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徐间花处扣押该车,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间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被害人曾广禾的陈述,证人杨大歪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间花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间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徐间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