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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11 09:48:20
本网讯(伍秀春 蒋虎)
日前,被告人王田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0月5日21时许,王天龙、廖建、陈宽(三人均在逃)驾驶一辆五菱微型车窜到全州县才湾镇南一村委毛竹山村村口旁的国道322线,拦下李一鸣驾驶的湖南XXX328王牌农用车(变型拖拉机,价值24000元),抢走其现金15000元,并由陈宽将该农用车驾驶回湖南,在路过全州县大西江镇炎井村委路段时,农用车翻车损坏。23时许,王天龙打电话叫胞兄被告人王田赶来帮忙。次日,王天龙等人联系吊车和拖车将农用车拖回湖南省新宁县,被告人王田帮忙联系到建华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并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隐瞒该车的来历,帮办理交纳修理费1800元等事宜。同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田抓获归案,并追缴了该农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如上。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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