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建军) 明知东西来路不正,为贪图便宜仍然低价购入,结果买来了赃物,不仅赃物要退还,还因构成刑事犯罪被罚款。7月29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蒋能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单处罚金1万元。
蒋能文系湖南省安化县人。2013年4月底的一天,蒋能文所经营的美发店学徒夏某向其透露出一个消息,称其朋友刘某手中有金器想要低价出卖,问蒋能文是否想要购买。见有利可图,蒋能文在夏某的介绍下与刘某见面兵商谈收购事宜。商谈中,蒋能文向刘某询问金器的来源,刘某谎称该金器是从家里拿的。蒋能文在将金器拿去金店进行鉴别之后,虽明知东西来路不正,为贪便宜仍以2500元的价格(实付2450元)向刘某购买了一对黄金手镯和一根黄金项链。经查,蒋能文购买的金器均为刘某于2013年4月21日在安化县马路镇八角村蒋能文某家盗窃所得,金器重量共计29.20克,价值共计11329.09元。蒋能文归案后,其所购金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能文明知是赃物,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购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蒋能文的认罪表现等情节,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