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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原告隐瞒被告住址现象分析
作者:黄卫   发布时间:2013-07-26 16:14:32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原告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在起诉时采取故意隐瞒被告住址及联系电话的方式,以使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缺席判决,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立案时故意提供虚假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是在立案时隐瞒被告外出误工的事实,谎称无法找到被告;三是利用被告外出务工或者暂时不在住所居住之机,骗取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证明,用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隐瞒被告住址的做法给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一是加重“案多人少”矛盾。该类案件绝大多数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由于公告,必须组成合议庭,法官合议案件的数量无疑会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就更加突出。二是被告权益保护难。因是公告送达,被告很可能不会提交答辩意见,也不会提供证据,更不会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不仅诉讼权利难以维护,实体权利也难以保护。三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该类案件的被告基本不会出庭应诉,案件事实的查明往往只能凭借原告的单方陈述和举证。

    为此,笔者建议:审理该类案件时法官一定要严格证据审查,必要应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向相关单位、组织、个人了解核实,查实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同时,邀请被告亲属到庭旁听。另外,对经查证属实,确有规避法律、利用公告诉讼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当事人,应当比照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制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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