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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小伙组团驾车出省 不为旅游只为偷衣服
发布时间:2013-07-26 10:51:08


    本网讯(熊孝东)  年轻小伙组团出省旅游是常有的事情,可组团出省偷衣服却是一件稀罕事儿。近日,重庆市梁平法院审理了一起年轻小伙驾车跨省盗窃衣服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曾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涛、付小伟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曾红、付小伟,四川富顺县人;被告人陈涛,四川营山县人。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红与余小华(另案处理)共谋到外地商店盗窃作案,其后又电话邀约被告人付小伟、陈涛一同参与。同月16日,被告人曾红驾驶川KBF205号长安车搭载付小伟、陈涛、余小华及余小兵、胡明明(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四川省成都市大丰镇向重庆梁平出发,车上六人商量由曾红驾车找到卖衣服的商店后,就将车停在商店附近隐蔽处等候,余小兵、胡明明进入服装店内干扰营业员的注意力,余小华趁机盗窃上架待售的衣服,交给被告人付小伟藏于身穿的黑色大衣,后付小伟以怀抱小孩为掩护带出商店,交给等待在店外的被告人陈涛,陈涛将衣服放入黑色袋子内送至被告人曾红处,藏匿于面包车上。衣服销赃所获款项由余小华、余小兵、胡明明提成后,六人再平分。同月17日,六人先后窜至四川渠县、大竹县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盗窃衣服53件。2012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曾红、付小伟、陈涛在重庆市万州区银万宾馆被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曾红的面包车内搜出被盗衣服。经梁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服案发时价值477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红、陈涛、付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坦白认罪、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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