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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专撬企业保险柜 跨三省作案六次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4 13:19:37


    本网讯(彭洋 李淑亚)  踩点、下手、脱身,作案时井井有条,半年内,这伙专撬保险柜的盗贼跨越三个省份疯狂作案6起,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且六次盗窃全部是案发在企业财务室内。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肖某、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作案工具。

    2012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肖某伙同陈某、蔡某(二人均在逃)预谋后,驾车来到江西省南城县某能源有限公司,由肖某负责开车接应,王某、陈某、蔡某持撬杠翻墙进入该公司财务室内,撬盗财务室所放保险柜内现金74700元。

    后又以同样的手段,在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作案一次、在河南省禹州市作案一次,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作案一次、在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作案两次,六次作案共盗窃财物308937.8元。三被告于2012年11月被襄城县公安局抓获。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肖某、周某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盗窃罪、抢劫罪、肖某、周某犯盗窃罪成立,予以支持。王某、肖某、周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从重处罚。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王某、肖某均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王某、肖某、周某流窜作案,并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危害严重,酌定从重处罚。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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