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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后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
作者: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3-07-26 10:34:21


    【案情】

    唐某经多次跟踪年轻女教师邹某,发现邹某系一人住在出租屋内。2013年6月5日晚,唐某等候在邹某出租屋旁,待邹某出现开门时,唐某乘机闯入房间,并将邹某制服。接着,唐某对邹某实施强奸,发现邹某佩戴的手表欲据为己有,邹某说手表对自己意义重大恳求邹某不要抢走,唐某说你乖乖听我的话我就不拿走,并顺手将手表扔在桌上,邹某勉强答应。唐某得到满足后,称其要走,此时邹某正在穿衣服,唐某乘此又将手表摸进自己的口袋离开。

    【分歧】

    本案中,对于唐某拿走邹某手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唐某利用暴力闯进邹某的房间,并以拿走手表为威胁强制与邹某发生性行为,最后也实际上拿走了手表的行为,是明显的以暴力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拿走邹某手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尽管唐某是利用暴力闯进了邹某的房间 ,一开始也是想强行占有手表,但这一“抢劫”行为在邹某的恳求之下导致唐某放弃了而“中止”,其后乘邹某不备拿走手表的行为是典型的“秘密窃取”,应当认定为“盗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抢劫和盗窃二罪的共同点是行为实施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在本案中唐某的行为目的正好符合。二罪最明显的差异在于客观方面的手段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被害人实行强制,使其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从而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乘人不备秘密窃取财物。

    本案中,唐某获得手表的过程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抢劫”的自动放弃阶段,唐某在发现邹某的手表并拿下时,是以暴力方法为表现形式,但在邹某的恳求下得以放弃,视为自动放弃了犯罪,这一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阶段是“盗窃既遂”阶段,待唐某强奸既遂后,趁邹某穿衣服时迅速摸走手表,是一种典型的“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

    综上,本案中,唐某拿走手表的行为表面上与强制进入邹某房间的暴力相联系,但实际上却是在被害人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完成的。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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