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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以试车为由将车骑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邱爱明   发布时间:2013-07-25 11:21:44


    光明网2013年7月24日刊登作者为萧萧的《以试车为由将车骑走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笔者对其意见不敢苟同,故撰写本文,以供商榷。

    【案情】

    2013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打电话邀请朋友梁某一起去买电动车,让其陪同。后两人来到一电动车专卖店,李某佯装要买电动车,并提出试骑。店主见其同行女伴在店等候,同意将该车交给李某单独试骑,李某遂将该车骑走。梁某及店主见李某多时未归便打电话报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500元。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是趁店主不注意将电动车骑走,属于“秘密窃取”的性质,李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以朋友为幌子骗取店主的信任,致使店主自愿地将车交由李某骑走,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李某构成诈骗罪。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本案定盗窃罪更为适宜,分析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看似符合上述逻辑,即行为人以试车为幌子并将同伴留下欺骗对方,对方信以为真将车子交付对方试骑,行为人将车子骑走未返还,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仔细分析,其实不然。本案被告人的实施行为确实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即隐瞒非法占有电动车的真相,以试车为由取得对方的信任。事实上,受害人也以为其要买车而将电动车交付给对方试骑。这里的交付行为只是给对方试骑,并没有处分该电动车的意思,相反,对方未经其同意将电动车骑走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其意志的。如果要构成诈骗罪,在欺骗行为和受骗者处分财产之间,必须要介入受害人的错误认识。而且受害者处分财产时必须要有处分意识,也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从常理和事实来看,本案受害人的认识错误仅仅是以为行为人要购车而将车子交给其试骑,更没有自愿处分自己电动车的意思。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既然行为人骑走被害人的电动车是严重违背其意志的,那么就有秘密窃取的嫌疑。本案被告人在试骑的过程中使电动车脱离受害人的控制范围,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因此,本案定盗窃罪更为适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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