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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要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陈忠强   发布时间:2013-07-25 14:26:27


    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死者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覃华(化名)系宜州市某学校的学生,担任班里的学习委员,平时对本班学生的迟到、旷课等情况进行记录,因此,遭到本班几名学生的不满而寻机教训报复。

    2011年12月23日晚22时许,学校熄灯休息后,几名同学先对本班的班长韦某进行殴打,后有学生提出要打学习委员覃华,并将覃华叫到208号宿舍。覃华担心被殴打,便将一把弹簧刀放裤子口袋,当覃华进入208号宿舍后,被同班的袁某等七名同学拳打脚踢,覃华便拿出弹簧刀朝围攻的人捅了一刀,捅中被害人李某的左胸部,致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单刃锐器伤左胸部造成右心房破裂而导致迅速死亡。

    案发后,宜州市某学校赔偿了死者父母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218921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者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华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被告人覃华在受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但为摆脱不法侵害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覃华在防卫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华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依法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且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覃华和被害人李某所在的宜州市某学校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并足额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向被告人覃华请求赔偿上述费用,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本案被害人李某死亡时未成年且系在校学生,尚需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抚养,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不是被害人李某生前实际的被扶养人,其请求被告人覃华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覃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覃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死者父母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上诉至河池市中院,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限定条件具体有: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起因条件);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3、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对象条件);4、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主观条件)。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过当(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限定条件的具体理解

    1、如何理解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对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以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系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所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2、如何理解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因此,防卫行为只有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进行,不能针对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进行,因为,如果离开了不法侵害者去实行“正当防卫”,是达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若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行“正当防卫”,就必然会枉及无辜,因而也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行为。

    3、如何理解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原则上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这样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个问题两个方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的判断标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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