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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所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肖伦春   发布时间:2013-07-15 16:46:06


    【案情】

    原、被告之间一直有橡胶模具买卖的业务往来。2007年4月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00元,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兹欠到李某玲货款贰万肆仟元正(24000元)。计划在两年内还清。李某才2007.4.3”。后经原告多次追偿,被告仅分别于2007年10月还款4000元、2009年1月还款1000元、2012年5月18日还款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7000元。原告经多次追偿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欠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所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分由中断、中止和延长三种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为: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其中2012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追偿货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符合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中的第三点,即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5月18日重新计算。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共欠原告款项24000元,已还7000元,尚欠17000元。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橡胶模具,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提供橡胶模具,被告亦应当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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