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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机关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作者:林丽宁   发布时间:2013-07-24 10:42:54


    【案情】

    某生产队和岳某与另一生产队因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某市政府将所争议的林地发证登记给某生产队。岳某与另一生产队不服,向某市政府的上一级市政府申请复议。上一级市政府经审查以某市政府发证程序违法为由,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市政府给某生产队核发的《林权证》。某生产队不服,就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以复议决定为对象的行政诉讼中,法律没有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在诉讼中的资格。那么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某市政府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行政诉讼呢?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市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行政诉讼。

    一、从确定主体范围来看,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某市政府与被诉的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从司法实践来看,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列为第三人让其参与诉讼,可以使其充分陈述理由,提供证据,发表意见,并为维护自己的原主张参加辩论。某市政府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有利于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减少诉累。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市政府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行政诉讼。

    一、从法理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只有处在被管理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而处于管理者地位的行政机关,因为其行使的是公权力,并不需要司法救济。

    二、无直接利害关系。本案某生产队和岳某与另一生产队对所争议的林地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某市政府与所争议的土地并无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某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已被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审理原则,法院只能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本身进行审查,判决撤销或维持复议决定。而这种结果并不对某市政府产生直接影响,即使复议错了,也只能依法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某市政府与所争议的土地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行政诉讼。

    二、本案中,某市政府作出原行政行为是职权行为,与复议机关上一级政府是上下级行政关系,对复议决定,某市政府只有服从的义务。若认为复议决定有错,可以通过内部程序解决,而不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更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如允许某市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享有了诉权,违背了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上下级政令统一的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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