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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动司法公正建设的“隐形翅膀”
——试论以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为突破口来完善合议庭负责制
作者:高岚   发布时间:2013-06-08 11:03:09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以公开促公平求公正,而如何规范合议庭负责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开与公正,便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各级法院都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完善合议庭负责制。但不知何故,无论是实践举措还是理论调研,其大多都把关注点聚集在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上,特别是针对审判长、案件承办人的建议络绎不绝,而合议庭中的“第三人”仿佛成了被遗忘的角落。“第三人” 既不像审判长那样组织协调、主持庭审,也不如案件承办人那样自始自终、一以贯之,其在庭审中大多属于“尴尬”的隐形人物。可以说,这一弊端已成为制约合议庭职能发挥进而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重要原因。所以,本文就尝试以加强对其监督为突破口,来激活沉默状态中的“第三人”,从而以此来拍动影响法院司法公正建设的这一“隐形翅膀”。

    一、问题的引入:消沉在庭审中的“隐形翅膀”

    当前,第三人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大多属于“消极的沉默者”,不管是在参与庭前、庭审、庭后的各个阶段,还是在决定案件程序与实体问题的事项上,其大多消极懈怠、人与亦云。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庭前的消极懈怠

    庭前的准备一般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阶段,这对于把握案件的相关信息,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说,至关重要。但经过调查发现,第三人在此阶段大多消极懈怠。这突出表现在:其一,在案件的审前阶段,大多数第三人都不会提前直接了解案情,其往往在临开庭或刚开庭时,通过承办人的简要汇报和自己简单查看起诉书来获取案情。(例如,据一项权威数据显示,在120份基层法院合议庭抽样数据中,第三人通过听取承办人的汇报来了解案情的占56%,通过参与庭审才知道的占31%,而通过自己查阅文书和其他途径的仅占12%。) 其二,在准备案件审理的前期手续时,第三人也常常很少参与。(譬如,随机抽取某基层法院150份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庭外访谈数据表明,第三人在参与和实施诸如诉前保全、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程序上,其比例仅为5%、7%、12%) 。因此,这些数据都表明,合议庭“第三人”在庭前阶段往往很少主动了解案情,在决定案件程序性事项时常常缺位。大多数“第三人”常依赖承办人汇报和直接参审来了解案情,不会在庭前主动查阅卷宗材料。

    (二)庭审的沉默寡言

    开庭审案一直是案件审理的中心环节,但根据调查抽样,第三人在此阶段常常“沉默缺位”。此种现象突出集中于案件审理的诉讼保全、补充调查、组织调解等程序上。(例如,在某基层法院150件庭审调查中显示,第三人在决定与参与实施诉讼保全、补充调查、组织调解等环节上,其比例仅为17%、19%、15%) 。可见,通过该项调查发现,“第三人”在此阶段也大多消极不作为,其仅仅充当尴尬的“陪衬者”,庭审的诸多事项几乎都有案件承办人来完成。此外,更有甚者,有时案件承办人在单独决定和实施一定事项后,还会要“第三人”来签名予以追认,毫不尊重他们的参审权。

    (三)庭后的盲目趋从

    庭后的评议、汇报往往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性步骤,这一般决定案件的性质、责任的分配等问题,但第三人在此阶段也常常盲目趋从。此种弊端常见于两个方面。第一,在向审委会撰写案情汇报材料与草拟判决书上,第三人几乎不参与。(此项问题,来源于某基层法院150份合议庭审理案件后的问卷调查,在撰写审委会的汇报材料和草拟判决书上,“第三人”参与的比例仅为5%、8%) 。第二,在评议案件时,第三人在评议案件时,往往只是围绕承办法官的意见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简单表态,较少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三人”在此阶段也常常走过场,在案件的评议、撰写汇报材料、以及参与判决书的制作等方面几乎不介入。

    以上所述,正是第三人在参与合议庭审案过程中所产生的三项弊端,而这三项弊端又直接导致了合议庭运作的诸多问题,而合议庭运作产生的这些问题,又进一步造成诸如司法民主化的意义被大大降低、抑制司法专横的难度不断增加、促进才智难以奏效等诸多妨碍法院司法公正建设稳步推进的障碍。

    庭前的消极懈怠

    案情了解、证据交换、诉前保全等方面常常缺席 对案情信息的很不熟悉,案件承办人全过程包揽庭前调查,掌握了信息的绝对优势

审前阶段案件承办人的“尴尬独舞”

    庭审的沉默寡言事实调查、证据核实、组织调解等方面常常懈怠 第三人参审权的进一步旁落 庭审阶段的“名合实独”、“合而不审”

庭后的盲目趋从 案件评议、汇报案情、草拟判决书等方面常常缺位 对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趋从,“搭便车”心理进一步强烈 庭后阶段的“合而不议”、

“议而不决”、“议而不负责任”

    二、现象的剖析:自扫门前雪的现实动因

    根据调查分析可知,合议庭第三人在参审案件时产生了不少的弊端,并且直接导致了合议庭运作的诸多障碍。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找到一个督促其全神贯注地注入到别人承办的案件中去的方法可谓异常困难。这大概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案多人少所引起的自顾不暇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乃至出现所谓的“诉讼爆炸”的说法,而与此同时,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却严重不足。此外,在社会深刻转型的时期,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民商事部门,除了传统的离婚、侵权、民间借贷案件外,还出现了如股权转让、土地征收补偿、保险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大多人数众多、关系复杂、法律条文繁多,因而处理难度较大。这样,这种案多人少的状况以及日益增加的办案难度便加剧了一线法官的办案压力,使得办案法官常常力不从心。因此,合议庭第三人在自身承担大量案件的同时,往往很难再花大量的精力投入他人办理的案件中去。

    (二)制度瑕疵所带来的独善其身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案件承办人制度。所谓案件承办人制度,是指通过确定一名法官为案件承办人,并将审理案件的责、权、利全集中于承办法官的一种非成文制度。不可否认,该项制度确实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重复性劳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对案件承办人角色的定位还不完善,对合议庭中“第三人”的职责规定则尤为缺乏 。这种制度上瑕疵所带来的后果,便是承办人包揽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使本来应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审理的案件变为实际上由一人包办,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合议庭其他成员尤其是“第三人”的责任心,造成了合议庭“形合实独”的奇特现象。此外,由于承办法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因而在案情掌握、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强势的话语权,而包括第三人在内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则因审判信息的极不对称而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这样,再加上现有制度对合议庭评议规则规定的不尽人意 ,从而便造成了第三人在评议案件时只能尴尬的“鹦鹉学舌”,盲目屈从。

    (三)责任追究所造成的心有旁骛

    如前所述,由于司法实践确立了案件承办人制度,因而,案件承办人便自然的成为责任追究的主体。只要案件被分至哪个法官名下,就意味着责任将伴随着该案件自始至终,该案件承办人就是责任主体。可以说,实践中出现追究责任的情形大多指向案件承办人,少而又少的出现合议庭成员“一锅端”的局面。无论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试行)》,还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分办法(试行)》,追究的责任都更倾向于案件承办人 。此外,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如调查取证、鉴定勘验、庭前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等等,大多由案件承办人来完成,故而,只要问题产生,承办人往往难脱干系。再者,现有制度对于审判长而言,则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方式。 因而其“陪坐”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对于合议庭的“第三人”责任则不明确,或者虽有规定,但针对性不强,“板子打在别人身上不痛”,所以,造成了“第三人”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心有旁骛。

    (四)多边道德风险下的“理性无知”

法官虽是法律帝国中的孤独王侯,但法官也是一个普通人,其同样具有普通人的欲望和经济人的理性。话句话说,法官也是在一定心理偏好的作用下,在给定的社会结构和约束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用经济学视角来看,这可以说是法官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这样,作为具有团队性质合议庭中的“第三人”来讲,其趋利避害的特性尤为明显。因为,现有案件质量评查与司法绩效考评都大多只针对承办人,对“第三人”几乎无任何激励措施,故而,基于趋利避害的内在倾向,“第三人”唯有选择沉默的消沉。

    此外,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合议庭也是一个团队。对于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来说,裁判的公正性不仅依赖于案件承办人的尽职尽责,而且也借助于审判长和“第三人”的努力。因此,基于追逐利益的自利倾向,在合议庭团队中便存在一种特殊的均衡状态,即“纳什均衡”, 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策略组合中,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可以说,这正是“第三人”选择沉默的根源所在,因为改变沉默对他没有任何好处。)但是,此种均衡策略又与合议庭团队效率最优的状态,即“帕累托最优”状态 相矛盾。这样,这里就存在一个多边道德风险的问题,即在团队生产中,观察的是团队加总的产出,而每个人的行为时很难观测到,个人最优的选择并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状态。这一问题的出现,可以说,与现有的责任追究与绩效惩罚都只针对个人,并不是团队密切相关。

    (五)博弈论视角下的顺从投票

    首先,根据前段的分析可知,作为合议庭中的“第三人”,如果要提高参审的质量,势必要花费大量精力、时间来研究案情,而现有的考评机制似乎并不与此相关,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他就会尽可能减少为此的支出,而案件的承办人,由于其职业声誉、奖励回报、个人升迁等都与案件的办理息息相关,因而必然极大的关注案情的进展。这样,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在信息掌握方面就会极不对称。此外,再加下现有评议规则的不完善。那么,在承办人强势话语的主导下,“第三人”就会不自觉的选择顺从投票。(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按照规则,不能仅仅表示简单的反对,而不提出任何事实依据和理由,但要做到这一点,往往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次,在国人“讲面子、重人和、担心得罪人”的思维影响下,只要不是原则性问题,“第三人”往往也会选择理性沉默与顺从投票。再者,在这种顺从投票的博弈中,合议庭成员往往会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即“你支持我的决策,我也支持你的决策”,因为毕竟“第三人”在别的案件中也可能成为承办人,其同样需要他人来进行合议。基于此种博弈,在这种潜规则的影响下,合议庭评议就会形成危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投票交易” 。

    三、激活的嬗变:挥动隐形翅膀的强力举措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导致合议庭“第三人”沉默的原因可谓各种各样,而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原因,归根结底就在于,现有制度虽然规定了合议庭成员平等地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评议,但对于如何审理案件、评议案件以及合议庭成员间具体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细致化事项,设置则并不明确。因此,要想“激活”沉默状态的第三人,进而挥动消沉在庭审中的这一“隐形翅膀”,就必须从制度着眼,从合议庭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来入手,综合采取措施,对其进行监督。

    (一)建立科学的合议庭内部分权监督机制

    1、内部分权机制的总体构想——分段负责

由于历史、体制以及成本的原因,我国的合议庭机制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实质性的根本改动,但我们可以在遵循现实的司法国情基础上,适当地引入英美法系关于合议庭审案的分权原则,从而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前者负责案件的事实判断,后者则专注于法律的具体适用。这样,就形成了陪审团与法官分权制衡,分担责任的审案模式。基于英美法系的这种方式,我们可以考虑把案件的审理分为认定证据、重构事实、适用法律等三个环节 ,把合议庭成员分为三组,让这三组人就三个环节来分别决策,并且每个人就自身承办的环节承担主要的错案追究责任(具体见表)。应该说,这样做只是将合议庭的内部任务进行了一定程度地调整,而对合议庭的体制、案件承办人等制度并没有过多的加以改动。

    注:实线箭头代表合议庭成员承担主要责任的事项

虚线箭头代表合议庭成员为保证自己承办事项的裁决质量,必须关注的事项

    具体而言,在三人专业合议庭中,我们可以分别指定三名法官为“证据核实人”、“事实查明人”、“适用法律人”,每位负责人需要落实自己负责的事项,并就该部分承担责任,当然,案件的承办人基于其特殊的职责,其应承担最终的错案责任。在案件的评议阶段,各位负责人应当就负责的事项组织合议庭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待形成合议意见后,三位负责人应当就自己负责的事项拟出法律文书,这样,最后由案件承办人来制作出一份完整的判决书。

在一个案件内通过制定不同的负责人来负责不同的事项,不仅没有违法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也没有过多地改动现有的体制,反而还有助于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如此做尤其能激活沉默的“第三人”,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不敢有半分的懈怠。

    2、内部分权机制的具体举措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传阅庭审提纲制度。基于上述分权的思想,我们可以考虑,让各个负责人独立进行阅卷,从而就自己负责的事项提出调查、审理的重点、难点,之后每一位负责人在阅读了前一位负责人的审理提纲后,再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这种基础上,最后由审判长将各成员的意见综合为一份共同的审理提纲,最后,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平摊成员间的分工。相信通过这种设置,不仅能分清合议庭成员间的职责(尤其是能对沉默“第三人”起到强力监督作用),而且也有助于更好的掌握案情。此外,这种设置也没有过多地加大法官的办案压力,因为同一个案件中出现了多个把关人,“第三人”在这一个案件中分担了责任,但等到下一个自己承办案件时,又有其他人来分担责任。因此,总的来说,办案庭室的压力没有增大,只是庭室各位法官的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均衡。

    其次,要进一步细化合议庭评议规则。现行合议庭评议规则的一个重大弊端,合议庭成员信息及观点的表达和交流方式不明确,合议庭“第三人”的从众现象较为普遍。因此,我们应按照上述分权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当前的评议规则。具体来说,这包括:其一,可以根据证据、事实、法律的三个环节设定不同的评议事项,每一个事项先由该环节的负责人来发言,然后让其他合议庭中资历浅、年纪轻的成员来发言,如此,便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第三人”从众。其  二,建议采取口头与书面相结合的表决制度,即在评议不同的事项时,由合议庭各位成员对该事项写下自己的意见,如果成员意见一致,则进行下一个事项的评议,如果成员意见不一致,则进行口头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议。之后,由审判长将各成员的意见进行综合,从而形成最终的合议结论。其三,要进一步明确禁止弃权原则。因为,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合议庭“第三人”消极懈怠,敷衍了事。最后,还要积极倡导心证展示规则。合议庭成员尤其是“第三人”应充分陈述理由,公开心证过程,禁止仅仅简单作出结论性意见。采取这种措施是因为,“心证是法官内在的推理、分析过程,即法官对争议事实所得或所形成的印象、认识、判断或评价,以及法官对有关法律的见解 。”形成一个判断,必然需要一个心证的过程。因此,公开心证,陈述理由,是合议庭成员之间进行观点交锋、相互修正的过程,是防止承办人上演“独角戏”以及制止第三人沉默的重要手段。

    (二)完善现有的合议庭外部监督体系

    1、建立规范明确的责任划分制度

    由于实行案件承办人制度,即使是合议庭做出的裁判,办案的成果仍归属于承办人而不归合议庭,进行错案追究一般也只针对承办人,因此,要“激活”沉默状态中的第三人,合议庭就必须解决其成员(尤其是第三人)的激励奖惩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唯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划分制度,把合议庭所有成员都纳入责任范围,切实做到“罚当其过”,才能真正调动第三人的积极性。同时,鉴于第三人在合议案件时所出现的“理性无知”与“顺从投票”等倾向,我们可考虑对团队实施集体奖惩,即合议庭所有成员对案件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一荣俱、一损俱损,故此,基于这种责任的连带性,沉默的第三人也就很难卸责,团队效能的帕累托最优就能实现。

    此外,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划分制度与集体奖惩措施,在制度安排上,我们还应该把奖惩与信息结合起来。具体而言,这是指对作出正确裁判的合议庭成员实行集体奖励;对裁判不公的案件,可根据投票反馈的信息(尤其是评议笔录),惩罚裁判不公者;若是意见一致的裁判不公,则应当让合议庭成员集体承担连带责任。相信通过这种具体的举措,能够使合议庭成员(特别是第三人)在事前有积极性去关心、收集和获得案情信息,尽职审判,并有积极性相互进行监督,降低管理成本。

    另外,由于当前存在关于合议庭监督的法律规定极不完善的弊端 ,为此,我们有必要完善相应的立法,通过不断健全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约束合议庭成员。当然,此种约束应把握好适度的原则,避免过分地干预合议庭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2、逐步改革现有的绩效考评体系

    现行的法院绩效考评大多只针对案件承办人,而对于合议庭其他成员尤其是第三人的工作业绩却很少考评,这种弊端使得合议第三人极不愿意投入他人承办的案件中去。因此,有必要改革法院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不再单纯按照承办人主办案件数量计算办案数,而应将考核内容分为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三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办案数量,并且根据各部分的工作的办案难度折算出个人的工作绩效,然后进行奖惩,从而来调动合议庭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裁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除此以外,我们还要改革现有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明确合议庭成员不仅要对法律适用负责任,也要对事实认定负责任。要继续贯彻案件事后评查做法,重点评查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庭审笔录、评议笔录、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材料的评查,对于其中第三人的意见、结论要仔细审阅。

最后,我们还要不断完善现有的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庭长、院长可以适当加强对第三人参审情况的审查,重点关注其参审情况、遵守规则、评议结论等环节。而审判委员会则集中审查合议庭的法律适用情况,对于第三人适用的意见予以把关。

    3、适度改革现有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合议庭的职能不仅限于对案件的审理、评议,更重要的在于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要做到这一点,公开裁判文书就是必须做到的环节。但不容回避的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一般不会将合议庭各成员的意见予以公开,案件的评议意见只是作为内部信息记录在评议笔录中,并随卷归档,当事人及公众无从知晓。这种做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使案件的评议从头到尾彻底的“秘密”,极易造成第三人卸责。为此,可考虑在一定的地域、一定的法院层级、一定的案件审理上,适当地探索公开合议意见的做法。如此,便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第三人的卸责,防止合议庭出现“合而不议”、“议而不负责任”等情况的出现。

    综上所述,加强和完善合议庭负责制是促进审判公正进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的公开与公正的重要方面,而在这其中,以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为切入点来逐步推进合议庭负责制的完善则无疑是一个绝佳的突破口。相信以本篇文章为起点,有关合议庭第三人的研究将会不断深化,合议庭负责制完善的便捷路径将会继续推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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