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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男刑满释放未整月又盗窃“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3-07-23 10:28:42
本网讯(袁喜林) 聋哑男子温经福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但是出狱后不思悔改,不到一个月又盗窃仓库被擒。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温经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温经福骑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窜至广昌县甘竹镇甘竹小学附近的海尔电器专卖店仓库踩点。11时许,被告人温经福在甘竹镇车站找到开面包车出租的司机饶英俊,被告人温经福比划手势叫饶英俊开车,饶英俊认为温经福要雇车装东西,便按照温经福指的方向,将车开到甘竹小学附近的海尔电器专卖店仓库门口,被告人温经福下车后将仓库卷帘门拉开,饶英俊帮温经福从仓库里将一台型号为XQS60-828F海尔牌洗衣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0元)及一台型号为ES60H-Z3(QE)海尔牌电热水器(价值人民币1970元)搬到面包车上,后温经福让饶英俊将面包车开到甘竹车站,被告人温经福下车后比划手势告诉饶英俊他去骑摩托车,让饶英俊开车跟着他的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走,饶英俊对被告人温经福的身份有所怀疑,后打电话问饶刘冬,饶刘冬从被害人刘辉琴后处得知海尔专卖店被盗了财物,饶刘冬便打电话给饶英俊,后两人在广昌县盱江镇商会大酒店红绿灯处将骑摩托车的被告人温经福拦住并报警,并被被告人温经福扭送到广昌县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6日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经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4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经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温经福又聋又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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