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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伤人 供电公司担无过错责任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7-12 15:20:22


    本网讯(钟志君)  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高度危险责任。7月1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压线突然断裂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遂川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李元各项损失4.4万元。

    飞来横祸,高压线突然断裂烧伤行人

    2012年10月9日,原告李元在遂川县衙前镇士高村“桐子坪”县移动公司安装线路的工地上做工。上午11点左右因施工需要,原告拿一块警示标牌去“桐子坪”地面上放置时,上空的高压线(产权为供电公司所有)突然断裂,掉下来砸在原告身上,将原告电击昏迷并烧伤。虽然经抢救治疗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仍旧给原告留下了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达4.4万元。

    供电公司:侵权行为是第三人造成,公司不担责

    作为产权人的被告供电公司并没有积极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反而提出了高压线断裂是由在不远处砍树的第三人黄清的行为造成,与供电公司无关,供电公司不应赔偿,应由实际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但庭审中供电公司并没有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应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原告被突然断裂的高压线烧伤,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占有使用人、管理人应该承担高度危险责任,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害的,供电公司才具有免责事由,其他任何事由都不能免除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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