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公正审判权视域下规范自媒体介入的研究
作者:李建昇 谢思为 王红雷   发布时间:2013-07-22 15:49:54


    论文提要:

    随着传媒进入自媒体时代,法院审理案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独立审判与自媒体监督间存在的二元悖论关系,使本来低迷的司法公信力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5月28日,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召开,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强化新媒体作用,推广庭审直播。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今后,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其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 随着法院对司法公开的步伐的加大,如何应对自媒体对个案的“媒体审判”情形,如何规范自媒体对案件的不当关注,改变自媒体言论沸腾与法院应对无声的局面,真正有效的利用新媒体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本文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自媒体与公正审判权的相关理论,厘清自媒体、公正审判权等其他相关概念的范畴,对概念的明晰是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自媒体与公正审判的二元悖论,通过论述二者间对立统一的关系,明确二者是可以统一的,是规范自媒体介入的前提条件;第三部分构建规范自媒体介入的机制,分析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借鉴整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规范措施,实现既发挥涉诉自媒体的监督作用又摒弃自媒体不正当报道给公正审判带来的困扰。

关键词:公正审判权 自媒体 司法独立 二元悖论 规范

    美国网络趋势研究先锋谢尔•以色列在其《微博力》一文中说:“我们正处于一个转换的时代——一个全新的交流时代正在代替老朽的、运转不灵的传播时代,如果我们还没能跟上它的脚步,那么就可能被这个时代所抛弃。” 我们的审判机关如今也面临这一个转换的时代,涉诉自媒体咆哮式的言论不断指责法院对个案的审理,是继续无声应对,还是积极发声以正视听?上任伊始的最高院院长周强对该问题做出了回答,他说:“媒体的迅猛发展活跃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环境。近年来法院审理案件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级法院一定要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需要的高度,正确看待和分析当前的舆论发展趋势,自觉主动地适应媒体舆论新发展新变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以下正文:

    一、自媒体与公正审判权的相关理论

    根据百度百科搜索“自媒体”,其概念如下:“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信息的自媒体的总称。”

    (一)我国自媒体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为了直观显示2010年至2012年中国互联网及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发展状况,笔者用以下柱状图 加以表示:

    2012年底微博用户已达30861万人,与2010年底6311万人相比增长了389%,在56400万网民中占54.72%,我们可以看出自媒体呈爆发式的增长,受众范围的广泛性。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新闻传播形式,人们大都是从自媒体上获得相关新闻,当这些新闻言论涉及到具体的诉讼案件时,它所具有的特征,让审判机关不得不思索构建规范自媒体介入案件审理的机制。

即时性是自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的重要特征,该特征也是造成审判机关应对“网络暴力”失措的重要原因。网络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使每个自媒体主体都有传统媒体记者所拥有的诸如照相、摄像、录音、发文等设备,现场就可以发布相关信息,即时就可以扩散相关信息,有人形象地称这种传播新闻方式为病毒性传播、核裂变效应。自媒体的草根性是其另一重要特点,实务中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其他任何对案件感兴趣的普通百姓,往往会通过自媒体关注司法案件,并通过自媒体把其所听所闻、所想所做发布出去,因其各种人际关系引起相应关注,最终精英评论、大众围观,把一个原范围较小的事件扩大到民众的视界内。互动性是自媒体最重要的特征,传统媒体虽然存在一定互动,但其不像自媒体那样直观、即时,民众有机会通过自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和观点,并因与他人间的互动、转发,形成一定范围内的舆论,从而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

(二)公正审判权的相关理论

     公正审判权是舶来概念,成为法治国家公认的人权,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的规定,是指公民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公民的公正审判权得以切实维护,则司法公信力就会随之提高,而审判独立是公正裁判的前提和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法院不受干涉的主体也包括自媒体,自媒体的主体是个人,个人虽依据宪法而获得言论自由权,可以对法院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但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往往会被滥用,民众形成所谓的“民意”干扰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张金柱案中,在其被执行死刑前,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正是舆论汇集起来的民意让虽“罪不容赦”但“罪不容诛”的张金柱被判死刑。

    每个公民都能基于基本人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司法机关洁身自好、公正效率,独立行使审判权,则司法公信力自然产生、成长,民众面对任何足以引起轰动效应的案件,也不会像如今一样立刻质疑,群起攻之。从司法公信力产生的源泉角度出发,我们可以采用关玫对司法公信力的定义:“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这种司法信用被写进法律条文中,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可见我们审判机关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视程度。自媒体的出现,是中国司法公信力面对的最大外部挑战,两者间既对立又冲突,下一部分笔者将着重分析公正审判与自媒体间的二元悖论。

    二、自媒体与公正审判的二元悖论

    1965年,美国法院因媒体在庭审过程中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诉讼权利,故推翻了该指控诈骗案的判决,这就是“媒体审判”一词的肇始,而2013年5月28日,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在新媒体环境下,民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寄予更高期待,媒体的迅猛发展活跃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环境。近年来,法院审理案件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级法院一定要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需要的高度,正确看待和分析当前的舆论发展趋势,自觉主动地适应媒体舆论新发展新变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适应新媒体时代并预防媒体审判是我们之所以讨论自媒体和公正审判间的关系及规范自媒体介入的目的。

   (一)自媒体与公正审判的应然关系

    舆论监督、网络监督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天然延伸,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自媒体主体在现实审判中发现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审判原则的情形,都可以用随身携带的“麦克风”及时报道,监督法院、法官的行为,这种监督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实现个案公正。

    价值取向上,自媒体与公正审判是统一的。在根本目的上,二者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追求一致的目的,而且维护一致的主体也是,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同,自媒体往往是通过曝光引起社会、政府等相关组织关注,从而促使案件实现公正审理,而审判则是通过法定程序。根据西方法治国家设立的国家权力制衡体系中可以看出,为了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滥用,采用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两种权力对其进行制约。在众多因自媒体报道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中,虽因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程度不同,但自媒体主体报道评价案件均为了将被告绳之以法,杀之以平“民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是一致的。

    公正审判需要自媒体的有效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贝卡利亚曾说公开审判:“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当下我国法制不健全、审判制度不完善的情境下,自媒体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符合权力制衡原则。缺乏活力的司法公信力,倒逼审判机关不断采取措施重建公信力,在这个自媒体时代,公信力的成长显然不能缺失自媒体的监督,审判机关不断“苦练内功”,制作出经得起检验的裁判,放开心胸,欢迎自媒体的“围攻”,在指责中屹立不倒,将司法公信力推上新的高度。贺卫方教授曾对邓玉娇案设想了一个没有网络媒体关注下的发展脉络,其最终的后果可能是卖淫女邓玉娇被杀而平民愤,邓贵大被评为烈士,该假设并没有过度夸张,其确有可能发生,反映了自媒体对个案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自媒体对公正审判有积极作用。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使司法宣传的主体和受众更加广泛,基于对案件的兴趣,自媒体主体主动参与到司法宣传中并与之互动,把自己的评论与他人共享,也促使了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有利于法律宣传,同时把相应信息反馈至法院,促使法院在宣传上做出相应改变,丹尼斯•麦奎尔认为:“这些典型的受众角色将会终止,取而代之的将是下列各种角色中的任何一个:搜寻者、咨询者、浏览者、反馈者、对话者、交谈者。” 自媒体对普及司法文化、丰富司法文化表现形式有重要意义,自媒体给网民提供了一个评论、反驳、交谈的平台,在这个载体中,各种司法文化相互碰撞,是遵从法律规定还是考虑人情、民心?在许霆案中,这种思想的碰撞更加明显,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是否适当”、“ATM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主要责任”等各种“国法”与“人情”的冲突,通过讨论、互动,司法文化静水深流式影响民众。自媒体提供的参与式文化表现形式,民众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诠释司法文化,并以互动形式批评或赞扬司法行为,丰富了司法文化的表现形式。

    (二)自媒体与公正审判间的冲突

    自媒体的天然进犯性,越位造成“媒体审判”畸形现象。自媒体的主体以个人为主,其法律修养参差不齐,关注相关案件的往往是当事人或其亲朋,他们有意无意从自身利益为基点发表看法、评论,形成舆论导向,探查事实真相,影响公众对案件法律事实的判定,进而影响审判机关的公信力。2006年的彭宇案点燃全国道德大讨论,引起关于“是否应该扶老人”的争论,庭审中彭宇主动给网络论坛、媒体打电话要求关注此案,一审虽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但因之前网络上一边倒的认为彭宇不曾撞人、该案背后有猫腻、好心反被诬等评论,让该案难以平息民愤,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随后彭宇表示其确实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这显然与之前一边倒的舆论大相径庭,可见舆论容易被诱导,代替审判机关查明“事实真相”,把审判机关推到风口浪尖,出现了民意侵犯审判独立的情形。

    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天然排斥自媒体。为防止媒体对公正审判的不正当影响,1993年最高人民法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审判人员认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2006年最高院对媒介报道作出限制性规定:媒介对案件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现实案例中,不乏众多涉诉自媒体根据自己主观臆断,猜测“事实真相”,动辄携民意为公意,逼审判机关就范,这恰恰与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和审判程序相悖,审判职能是依据证据查清案件法律事实,其要对证据采取质证、反驳、调查取证等方式去伪存真,从而以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事实。

    自媒体自身原有性缺陷,对公正审判产生了消极影响。自媒体虽然实行了实名注册,但其言论发表缺少实质上审核和监督,各种虚假信息泛滥,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贺卫方教授曾针对虚假信息作出如下评论:“毫无责任感的言论也可以大行其道,百万网友在这个虚拟的空间的阵阵怒吼足以给人一种‘国人皆曰可杀’的真实感觉,对于相关决策者产生了巨大压力。” 自媒体对未审结的案件过分关注影响司法效率、司法独立,效率是正义的应有之义,西方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关注过多,给案件审理组织造成舆论压力,引起其他力量干预司法。

    当然,二者间的冲突并不仅仅是自媒体的过错,审判机关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具体案件承办人对自媒体的“烦”和“惧”,使其不愿意让案件曝光在大庭观众之下,如果引起广泛关注则不敢依据法律、根据事实加以判决,往往上报分管副院长加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这是一种缺乏自信的表现。面对自媒体的关注、质疑,我们法官也应该以大无畏精神公开审理案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经质证、调查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与自媒体进行互动,解说其裁判理由,宣传法律知识及法律文化,实现二者互动。

    三、构建规范自媒体介入的机制

本文前两个部分就相关理论及自媒体与公正审判间对立统一

关系作了实证分析,第三部分基于审判机关公正、廉洁、为民的前提下,构想如何解决自媒体与公正审判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现有公众参与司法模式。根植于本土的人民陪审制度,虽然在具体实行过程中有“陪而不审”、“陪审员积极性不高、补助较少”等问题,但不能否认其设计本身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其代表的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参审。在审判实务中,一方面要提高陪审员补助标准,另一方面严格陪审员选拨制度,加强对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素养。审判机关在审判中不断创新审判方式,为人民群众参与到法律实践中提供的机会,例如笔者所在基层法庭,为进行法律宣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选取典型案件,在场镇、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巡回审判案件,以案说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法庭为让广大辖区民众增加对法庭庭审、办案流程的了解,每月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区民等参加“法庭公开日”活动。这些现有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期能够实现以点带面形成公众参与司法的良好局面。

    (二)直播庭审,进一步促进法院审判信息公开。2012年2月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庭审前双方试图利用舆论影响案件审理,针对这种情况,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决定对整个案件庭审实现全程图文直播,他认为:“与其遮遮掩掩,不如彻底公开。凡是社会关注的、有影响的案件都可以直播” 内江法院系统为了进一步公开审判,与内江市电视台联合创办《开庭说法》栏目,该栏目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教育意义重大的案件进行全程庭审直播,整合了资源,既将法院从直播的设备、环境准备的繁琐基建项目中解脱出来,又利用电视台的宣传、采编、直播设备和拍摄技术等优势,并有主持人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解说,法律人士进行点评,在案件直播完毕,可以设置群众互动环节,群众可以利用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提出问题,由法律人士予以解答。庭审直播逐步得到了最高院的肯定,最高院于2010年11月8日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对直播庭审的原则、范围、程序、申报审核、沟通协调、技术支撑做了全面规定,周强院长在2013年5月28日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庭审直播的重要意义,指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群众的知情权,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积极回应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关切,通过庭审直播展现法院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人权的实际行动,通过公正廉洁的司法裁判展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通过公正高效的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三)裁判文书上网,不断提高法院审判质量。公开裁判文书,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判决理由和结果,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讨论,在立案大厅或诉讼大厅设置触摸式电脑将其与办案系统联网,实时调阅案件的审理情况,包括裁判文书。为节约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统一管理使用效率,从长远来看,设立全国性的大型法律信息数据库网站确有必要,最高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近期开始实施,要求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其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予以公布,其他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也可通过这个平台查询,该网站上把裁判文书分为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知识产权六类案件,民众可以通过输入具体关键字、案号、案由、审理法院、裁判时间予以搜索,也可以按地区进行查阅。各地方法院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原则上均对当事人基本信息及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处理,然后上报至审核部门,公布后,社会公众可以在意见箱和与之链接的微博发表自己的意见,法院收集这些意见通过邮件或微博的形式予以回应。

    (四)赋予审判机关对涉诉自媒体信息发布的审核权。如何避免自媒体对审判活动没有事实根据妄加评断,以“网络水军”等力量形成网络舆论,裹挟民意,关键的是要对自媒体信息发布进行审核,当然这种审核不是审判机关单方面说了算,否则就会造成“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后果。审判机关组成专职部门与各大网络共同进行审核,设定审核标准公之于众,对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相关案件的,网络媒体根据共同设定的审核标准第一步进行滤化,对诸如涉及人身攻击等言语明显不能发布的信息不予审核通过,对言论模糊,界定困难的,及时与涉及审判机关专职部门沟通,共同处理进行第二步深层次过滤,这样既不会抹杀自媒体即时性的优点,又能够避免虚假信息,防止媒体审判。

    (五)建立法院官方微博搭建沟通桥梁。现代社会让社会大众公共意识觉醒,人与人之间更强烈的表达、沟通个人意愿,司法机关的工作也就更多置民意监督之下。为了让人民群众更了解法院工作,更理解并尊重法院工作,就迫切需要一个能沟通的环境,而这个沟通环境又要求平等、及时、真实,而自媒体,如微博等恰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互动平台。法院建立官方微博,坦诚地走到承接民意的最前沿,通过公开的互动,与公众的关系从‘官民’转变为‘网友’,在你一言我一语的交流与互动中,拉近了与公众的距离,加深公众对法院的了解、理解与信任,从而被民众接受并获得认可。加之网络媒体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特点,微博等自媒体日益成为热点事件曝光的主要平台和社会舆论的主要源头,尽管网络民意代表民意,但网民们因缺乏对案件整体的了解,存在盲目性、片面性,而且网络舆论所秉持的大众逻辑与司法逻辑在很多问性题的审理和判决上有偏差,容易在传播过程中产生了复杂多变的网络舆情,“蝴蝶效应”显著。利用官方微博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对容易引发舆情的事件预警、有效疏导网络民意就显得很有必要。当然运用微博,既要放下身段、低头倾听群众意见,做到充分尊重民意;同时还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法院工作,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权威的法律释明,坚守法律底线,不被民意所左右。

    参考文献

[1]张磊:《微博问政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实现途径》.[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13,(1)。

[2]陈发桂:《重塑信用:论司法公信力的产生》.[J].学术论坛,2011,(8)。

[3]谢尔•以色列:《微博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 贺卫方:《网络时代的司法困境》,《中国周刊》,2009,(6)。

[5]沈德咏:《中国司法文化从传统到现代》.[J].人民司法,2011,(9)。

[6]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7]冯桂:《论司法改革中的司法透明度原则》.[J].学术论坛,2009,(10)。

[8]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类创新的解读》.[J].清华法学,2011,(4)。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