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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全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
作者: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院长 李国军   发布时间:2012-07-05 13:55:38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焦点热点问题,其核心就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行一年多来,我院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边实践探索,边总结提高,此项工作现已初见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抓组织,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事关刑事审判工作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责任十分重大。改革启动之初,我院党组就将此项工作摆在了突出重要位置,倾力抓紧抓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讷河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分管副院长和刑庭庭长任成员的全市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展。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为迅速把刑事审判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改革工作上来,我们及时启动工作,召开会议,认真传达上级法院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让全体刑事审判人员都能了解改革的基本思路。多次组织院内业务辅导培训,使全体刑事审判人员都能准确掌握量刑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庭审程序。2011年,我们还积极组织全体刑事审判人员赴成都市参加最高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有效地提升了刑事审判法官的量刑技巧。

    三是加强沟通协作。我们主动将量刑规范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中院汇报,积极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和业务指导。同时,我们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先后召开了5次协调会,会商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从而有效形成了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抓创新,促进工作科学发展

    我们在按照最高院统一要求,规范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同时,注重因地制宜,探索出一套符合我院工作实际、行之有效的量刑规范化工作模式。

    一是注重操作性,进一步细化规则。在吃透上级院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我院立足讷河区域特点与治安状况,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框架内研究制定了《讷河市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22种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我院量刑规范化工作确定为“三步走”,即组织学习、庭审实践和总结提高三个步骤,对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进行细化和分解,更加有利于实践操作。

    二是注重合理性,优化庭审程序设置。针对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平均审限较长、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的实际,我院在借鉴江苏姜堰、农垦红兴隆、山东淄川等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和优化了量刑程序设置。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将控辩双方量刑部分的争议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着重对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进行调查、辩论;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由审判长根据案情决定量刑的庭审程序,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有效缩短了案件审限,减轻了办案压力。

    三是注重科学性,创新出分类式量刑模式。在细致调研和积极论证的基础上,我院创新出分类式的量刑情节适用模式,从而量刑模式更具科学性。如,被告人王某某抢劫一案,该案涉案金额11822.25元,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从犯、坦白、部分主动退赔、部分被动返赃、流窜结伙作案等。按其他法院量刑表计算,在量刑情节不区分总则情节与其他情节情况下,计算出结果为48.8个月。而我院计算刑期的方式,是对总则情形采用部分连乘法得出的百分比与起点刑相乘,得出修正后的起点刑,其再与其他量刑情节采用同项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得出的百分比相乘,最终结果为拟处刑期,这样计算出的刑期则为60.76个月。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虽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但其抢劫数额巨大,两种计算结果相比较,显然按我院量刑表计算的拟判处刑期达到了重刑面,更为科学适当。

    三、抓机制,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是量刑规范化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基于这样的认识,我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一罪一表、一人一议”制度。在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院制定了《讷河市人民法院量刑规范表》,每位审判员在审理涉及15种犯罪案件后,对每一名被告人要分别填写《规范表》和《量刑评议表》,评议表要就该被告人量刑情节及加减基准刑的幅度、宣告刑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字,共同负责。

    二是建立市政法委领导下的公检法协调制度。通过召开定期例会,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指导公安机关按照法院量刑规范化的审理要求全面、细化收集证据,尤其注重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相关证据的收集,努力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适应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指导检察机关根据已查证属实的量刑证据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和移送全部量刑证据,从而保证我院在综合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三是健全辩护律师培训制度。为增强量刑程序的对抗性,我院与讷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组织律师代表座谈会,通报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和讨论最高院“两个意见”。同时协调市政法委,在市司法局组织的律师培训中设置量刑规范化课程,定期邀请法学专家、法院从事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法官为律师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参与量刑规范化庭审的能力。

    四、抓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显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已步入正轨,成效明显。

    一是量刑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依据最高法院“两个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讷河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统一了判罚的标准和尺度。通过对一年多来,我院审理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确定的15类案件的总结,罪名相同、量刑情节相似相近且宣告刑相近的案件占97.2%,做到了量刑的公平、公正,受到了上级院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是法官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我院制定了科学的量刑规范表,实现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同时各项工作程序、运行情况、刑期增减情况都会一目了然,达到了量刑标准统一,实现了量刑公正、量刑程序规范,有效改变了以往传统的靠经验“估堆式”量刑的弊端,实现了被告方、辩护方和社会各界满意的多赢局面。

    三是被告人量刑参与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提高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意识。在庭审中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参与量刑事实的质证以及量刑种类、幅度的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参与权。

    四是涉诉矛盾纠纷进一步妥善化解。我院充分利用最高院“两个意见”关于退赃退赔作为量刑从轻情节的规定,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作为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重要参考条件。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年多来,我院共审理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23件,其中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的119件,调解率达到97%,为被害人追偿赔偿款共计200多万元,既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效地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以上是我们在实施量刑规范过程中,总结的一些粗浅的经验与做法。虽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展和成效,但是与上级院的要求及其他兄弟法院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努力为量刑规范化工作深入推进,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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