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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诉伤者家属付医疗费,能否同时诉肇事者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7-19 16:36:09


    【案情】

    2012年4月21日,苏某在开车途中走神,将突然从人行道旁冲出来的潘某撞倒。随后,桂林某医院派出120急救车将潘某送医院抢救。次日,潘某因失血性休克及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为抢救治疗潘某而发生的支出费用共5万余元。肇事者苏某曾到医院交纳了1000元押金。此后医疗费未结清。某医院在多次向潘某的丈夫吕某、肇事者苏某催付医疗费均无效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苏某承担尚欠的医疗费5万余元。

    【分歧】

    在审查中,一致的看法是对某医院起诉吕某没有争议,但对于某医院能否起诉苏某则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作为肇事者,对伤者潘某的住院治疗负有责任,而且还交纳了押金,故医院可以同时起诉苏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与苏某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能起诉苏某,如果医院坚持起诉苏某,应当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本纠纷中,医院与伤者潘某及其家属已经形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例如在抢救中伤者的家属也在手术前签字确认的。在医院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救治义务的情况下,伤者及其家属应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因此,医院起诉吕某是符合上述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

    医院与肇事者苏某之间确实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是在抢救时,伤者家属要求苏某交了1000元押金,也只属于伤者及家属与苏某之间存在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范围内,与医院无关。苏某并不属于医患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因此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苏某不是适格的被告,医院对其起诉是没有依据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医院可以单独对苏某提起民事诉讼,即在潘某的家属吕某等人怠于行使索赔请求权的情况下,医院可以行使代位权,向苏某及其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而通过代位诉讼,达到向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回拖欠医疗费用的效果。

    综上所述,某医院可以根据医疗服务关系对吕某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同时对苏某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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