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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医疗费赔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视角
作者:彭松 程浩朋   发布时间:2013-05-29 08:40:14


    一、医疗费赔付的法律依据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198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首次为医疗费的赔付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残废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004年最高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医疗费赔付的程序,其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可见,医疗费的赔付额,应当依据医疗费票据所载的金额确定,但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进行审查。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审查的证据一般包括: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入院、病程和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审查的目的在于查明受害人是否具有治疗非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疾病的情形,及相应费用金额,确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损失额。

    二、医疗费赔付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治疗非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疾病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赔偿的问题。

    治疗非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疾病的医疗费用一般不应赔偿,因为该费用的发生与责任行为一般不具有因果关系(民事责任的发生通常必须具备四要素:有责任行为、有损害后果、责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具有过错)。但如下情形,即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治疗非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疾病变成必要,或者治疗非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疾病对治疗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可为治疗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提供安全性保障,或者将导致其治疗费用大幅增减等,则应作特别处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相对于治疗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医疗费,治疗非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疾病的医疗费用较低,则应予以赔偿;如果较高,则不应予以赔偿。如黄某,患二级高血压症,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医院在治疗其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期间,为保障治疗效果及黄某的人身安全,采取了调控血压的治疗措施,该措施花费了相对于治疗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医疗费,较低的医疗费用。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时,没有扣除治疗医院采取该措施的相应医疗费用。

    (二)在非法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损伤的费用应否赔偿的问题。

    1.自己用草药或者到民间草医处用草药治疗的费用。该费用金额的确定或者收取没有法定标准,随意性大,且费用的产生没有合法性根据,除非赔偿义务人同意,一般不应予以赔偿。

    2.在村卫生室治疗损伤的医疗费用、自己购买药品治疗损伤的费用。该费用的发生、及其金额的确定或者收取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除非赔偿义务人无异议,应当结合受害人的损伤状况、处方内容、及国家认可的收费标准等确定是否赔偿,或者是否全部赔偿。

    (三)受害人到异地治疗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医疗机构无治疗的条件,或者虽有治疗的条件,但较近的异地医疗机构对损伤的治疗更专业,或更适合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或者受害人在异地受伤,回到其住所地治疗损伤更便利的,其医疗费用应当予赔偿。如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桂林市阳朔县的受害人被致骨折后到广西桂林市兴安县的界首骨伤医院治疗损伤,或者因伤情严重而到桂林市的市级医疗机构治疗损伤,其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除上述情形外,受害人无正当理由到异地医疗机构治疗损伤,且其治疗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在当地治疗的医疗费用的,明显高出的医疗费用部分不应当予以赔偿。

    (四)已经实际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

    该疗费用因尚未实际支付,通常没有票据为凭。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且该费用不具有不应当赔偿的情形的,则应当予以赔偿。

    (五)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问题。

    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且存在不发生的可能,赔偿责任人往往会对赔偿提出异议。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该费用,其意义是据以确定赔偿的损失确实、明确,其弊病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权衡以上利弊,并考虑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利益大小,司法实践中通常对该费用的赔偿作如下处理:治疗医院有明确证明(包括证明治理项目及治疗金额),且赔偿责任人无异议的,判决赔偿;治疗医院有明确证明,虽然赔偿责任人有异议,但费用金额不大的,判决赔偿;治疗医院虽然有明确证明,但金额较大,赔偿责任人有异议的,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赔偿。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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