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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投资的出资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郭仕伟 郭学逵 发布时间:2013-07-18 11:14:31
【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合资设立一投资经营公司,公司拟投入资金400万元,四人各投资壹佰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日后需要扩大规模再行商量投资。公司成立后,丁没有按照约定出资壹佰万,甲乙丙都按规定出资进公司账户。公司成立四年后,丁仍然没有缴付出资,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甲乙丙以公司名义要求丁出资壹佰万元,然而丁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出资。那么,丁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分歧】 观点一认为丁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债权在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不主张权利的,便丧失请求权,因此丁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观点二认为,法院不能支持丁的主张。因为甲乙丙丁四人出资成立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种观点是值得肯定的。原因如下: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胜诉权的制度。既然规定了时效,那么权利人应该在法定权利期间内履行其应有主张,不过法律也规定了某些请求权不能使用诉讼时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那么根据该法律规定,甲乙丙以公司名义要求丁按照约定出资的请求权,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能适用请求权抗辩的情形,丁没有出资到位,而公司对丁的债权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申请请求权,这符合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情形,因此,法院便不能支持丁的主张。需要说明的是丁作为股东之,按照约定出资是股东应尽义务。公司成立四年了,丁仍然不出资,甲乙丙已经在四年间允许丁缓缴了,但是丁不能以过诉讼时效作为借口投币出资。如果丁依然一意孤行,那么甲乙丙是可以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丁的股东地位进行处理的。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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