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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涂国华 邱爱明    发布时间:2013-06-21 10:48:30


    【案情】

    2009年8月3日,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遂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3日,王某归还了李某10万元借款,但表示剩余的10万元暂时无力偿还。经李某同意,当日王某将尚欠的10万元借款重新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借条给李某。2012年10月1日,李某向王某催还尚欠的10万元借款,但遭到王某拒绝。2012年11月5日,李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万元欠款。

    【分歧】

    对王某尚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尚欠的10万元借款重新出具借条,表明其对原有债务的承认,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诉讼时效应从重新出具借条的第二日起计算2年,本案中王某重新出具借条的日期为2010年8月3日,但李某向王某催要借款的日期是2012年10月1日,可见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故李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出借人提出返还要求之日起才开始计算。本案中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的日期是2012年10月1日,拟向法院起诉的日期是2012年11月5日。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在处理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导致对该类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出具借条的第二日起计算,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称:“经供方同意写下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出具借条与权利受到侵害并不能等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中,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的还款要求被拒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提出返还要求被拒之日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可见,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中,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并且诉讼时效从出借人提出返还要求被拒之日起算。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借条与《批复》中的欠款条明显不同,王某前一次出具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合同到期后王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对于剩余的借款,经李某同意,王某又重新出具了一张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该后一借条应认定为李某和王某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协议。由于该新的借条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此时诉讼时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本案并没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李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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