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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不答复申请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05 11:55:12
【案情】 A村民小组和B村民小组不服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在复议期限内,A村民小组于2012年10月22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B村民小组于2012年12月14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A村民小组于2013年1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B村民小组于2013年1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A村民小组不服于2013年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村民小组认为复议机关在收到A村民小组复议申请书后没有向其书面告知的情况下,草率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其列为第三人,B村民小组在收到法院送达A村民小组的行政起诉状后,于2013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B村民小组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出现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B村民小组应当收到行政复议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不应当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B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A村民小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没有任何书面告知B村民小组,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B村民小组作为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期间内没有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书面答复。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A村民小组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在复议期限内,复议机关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收到B村民小组的复议申请书。根据以上规定,虽然,复议机关先作出复议决定书后收到B村民小组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B村民小组是否还符合条件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复议机关收到B村民小组小组申请复议后,没有告知,也不作出决定,B村民小组亦在复议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B村民小组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可合并审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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