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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作者:韦冬青 发布时间:2013-07-18 10:33:50
【案情】: 2012年2月23日,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达成买卖杉木的协议,原告当场向被告支付2万元给被告做为周转用,被告写了收条一张交与原告收执。至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价值3.7万元的杉木,双方约定从原告预交的2万元预付款中扣除1万元作为本次交易货款,余款2.7万元原告以现金交付方式向被告支付。关于所剩余的1万元预付款,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并由被告写了抬头为“定金”的字条一张交与原告,约定被告于2013年1月26日之前交付木材给原告,逾期则退还定金1万元。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既不交付木材,逾期也不退还货款,为此,原告以定金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 因为在2013年1月10日,被告写了一张名为“定金”的条子,所以原告交与被告的2万元属于预付款还是定金存在一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第二次约定的时候明显写有定金的字样,应属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原告交付2万元给被告之初,并没有约定为定金,因此不能认定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该两万元实则为买卖合同成立之后支付货币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债务,预交货款,即预付款。 【分析】: 笔者认为这两万元为预付款而非定金,所谓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在交付两万元与被告之初的本意为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最终产生的交易数额为准,多还少补。而并没有约定以此两万元做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适用定金罚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原告在2012年2月23日所交付给被告的2万元为预付款。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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