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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诚心先违约 2万元定金泡汤
发布时间:2013-02-19 14:31:16
本网讯(蒋湘华)
购房者曾有来签约后迟迟不按约定与房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个月后,房主将该房以更低的价格卖与了他人。曾有来以对方“一房二卖”违约为由,要求卖方退还其定金2万元,并按双倍定金的标准赔偿损失4万元。交了定金就能万事大吉坐等拿房吗?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曾有来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曾有来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市中心陈复更夫妇的一套小户型二手房。同年10月7日,曾有来与陈复更夫妇的代理人小潘在房屋中介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30万元,曾有来依约向小潘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中介所的经营者管新亦作为第三方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 签约当天,双方口头约定10月8日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第二天,曾有来却以当天没有时间为由并未到场。 同年11月9日,陈复更夫妇以24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卖给了杜女士。 曾有来得知房子转卖后,遂即找到陈复更夫妇要求退还他2万元定金。曾有来说:“签了合同,收了定金,他们竟又一房二卖把房屋转卖给他人,明显违约。” 但陈复更夫妇认为,是曾有来违约在先,才致使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购房定金不应退还。 2012年2月21日,曾有来因拿不回定金,于是将陈复更夫妇、代理人小潘及中介所一一诉至秀峰区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陈复更夫妇、代理人小潘及中介所连带返还其购房定金2万元及利息,并连带赔偿其4万元损失。 曾有来说:“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陈复更夫妇违约在先应退还其定金2万元,并按双倍标准赔偿我的损失。同时,因代理人小潘私自收取购房定金,而中介所也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复更夫妇及代理人小潘说:“双方本来约好在签约次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曾有来自己说没时间,要过几天再办理。但那天之后,我们与中介所又多次给他打电话,要求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他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最后在我们的再三催告下,他才告知我们不再购买这套房子了。” 他们还说,由于陈复更妻子身患重病,急需资金进行治疗,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迫于一个月后与曾有来解除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以24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而中介所表示,曾有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曾向中介所提出,要将该房产过户给一个朋友,他朋友愿出资31万元购买,这要比曾有来买房的价格高1万元,这样他就可以获取1万元收入。但中介所考虑到曾有来已与房屋的房主签约,且合同已明确了成交价格,因此没有答应曾有来的请求。有鉴于此,曾有来以有事为由未于10月8日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经房主多次催促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曾有来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最后在房主的再三催告下,曾有来才告知房主其不再购买此房子。 因此,中介所认为,因系曾有来违约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致使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中介所已尽到了房屋中介的各项义务,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有来与陈复更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扣除土地出让金后,陈复更夫妇本可获得购房款28.8万元(约定纯拿的购房款30万元-土地出让金1200元)。而陈复更夫妇将房产另行转售给他人后,实际获得的购房款仅23.76万元(约定的购房款24万元-应由两被告承担的中介费2400元)。由此,产权人如放弃获得较高的可得利益,而选择获取数额较低的购房款,势必会损害自身利益,该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 据此,法院对曾有来提出陈复更夫妇在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违约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陈复更夫妇、小潘及中介所提出系在曾有来违约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告知陈复更夫妇其不再购买涉案房子后,房主才被迫将房产转卖的意见予以采纳,认定在曾有来告知陈复更夫妇其不再购买涉案房产,以及陈复更夫妇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时,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依法解除,故对曾有来在此之后再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说,因系曾有来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与陈复更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规定,以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在悔约之日起五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同时赔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双倍款”的约定,曾有来要求房主、代理人及中介所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并赔偿4万元的诉请都不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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