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维)
满腔热情来买房,付完定金不履约,商家苦于寻觅沟通两年未果。4月16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被告吴平和原告福气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吴平预付的3万元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给付福气房地产公司。
2010年11月22日,吴平和福气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福气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玉兔公寓2栋302室。合同约定吴平于2010年12月5日支付房款人民币23万元,并同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2万元。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商品房销售依据、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交付期限的约定、产权登记等主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吴平当场给付了3万元定金给福气房地产公司,并签收了定金收据,双方将合同在九江县房管局进行了备案。吴平在给付了3万元定金后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首付款和办理银行按揭事宜,福气房地产多次催促吴平履行合同,但吴平迟迟不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吴平与福气房地产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吴平本应于2010年12月5日交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按揭,30日后即为2011年1月4日,吴平至今也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福气房地产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合同还约定,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吴平未办理银行按揭无法计算其累计应付款。但由于23万元应是于2010年12月5日一次性支付的,若只按照23万元的2%计算,违约金也有46000元,由于福气房地产只请求将3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进行补偿,所以法院最后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