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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中押金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作者:周剑 发布时间:2013-03-08 14:11:49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会经常出现交纳“押金”的情形。由于对不同的合同而言,“押金”的意义和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对“押金”性质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处理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由于民间用词习惯的不一样,“押金”可能有着定金、订金和保证金这三种意义,区分这三金之间的关系对于“押金”性质的认定有着重要的帮助。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的金额用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九十条和九十一条对于定金作出了相关规定。定金是用于担保合同履行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当事人要预先支付一定的金额定金担保才能够成立生效。另外,支付定金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则丧对定金的返还请求权,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还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定金金额时候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订金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和功能。一般而言,订金应视为合同的预付款项。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无法履行,有没有其他的相关约定,那么收受“订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将订金款退还给另一方。对于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订金”,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来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例如周某在某酒店定了一桌酒席,付了100元订金,后来周某因其他事情取消了该桌酒席,那么酒店应该退还周某100元订金,但同时酒店有追究周某违约责任的权利。 保证金在我国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金在不同的情形下也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在此不做详细阐述。 由以上对定金、订金、保证金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对于“押金”的不同意义和作用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间一些通俗的称谓以及书写的习惯都是应当考量的因素,不能一味的认定押金是起担保作用或者是预付款的作用。对于“押金”性质的区分有利于我们今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个明确的了解,也方便我们更好的解决矛盾纠纷。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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