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包工头多收工程预付款 验收后拒退还变老赖
发布时间:2013-02-18 09:48:13


     本网讯(通讯员 罗武欧)   昔日村里脱贫致富的依托人,如今村里头人人追讨的欠债老赖。2013年2月1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山林返还原告东乡县杨桥殿镇文七位村李家源村小组多付的工程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008年11月,原告东乡县杨桥殿镇文七位村李家源村小组因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将本村小组至隔壁邹坊村小组的公路施工发包给被告王山林,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长度为2公里,总造价16万元。原告村小组于2008年11月3日将16万工程款交付给上级相关部门,被告也从上级相关部门领取了上述16万工程款。2008年12月,该条乡村公路竣工完成,经验收结算,被告实际给原告村小组修路长度为1750米,相差250米,按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多拿原告村小组的20000元,但被告完工后就拒不退还多拿款项。经原告村小组再三催讨, 2012年1月22日被告王山林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2012年4月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履约,又承诺2012年5月底还清,同时还约定从2010年2月10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计算。但是被告王山林至今都未退还上述多拿款项。故原告村小组诉请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修路多拿的工程款2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实际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双方所签建设工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被告多拿原告工程款20000元,且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