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劳波涛) 被告人宋行武、李强英、尤江寿三人事前密谋,请新认识的女网友喝酒时将其灌醉后实施轮奸。2013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尤江寿、李强英、宋行武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刑期。
2012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宋行武、李强英、尤江寿在田林县乐里镇“红草莓”饼屋消费时认识了服务员郑晓红,并留下尤江寿的手机号码和QQ号聊天。次日13时许,被告人宋行武、李强英、尤江寿在田林县乐里镇马店大桥附近吃饭时,被告人尤江寿发信息给郑晓红,后接到郑晓红的电话称心情不好要求请喝酒。被告人尤江寿就让被告人李强英去接郑晓红。后宋行武对尤江寿说:“好像那个女孩喜欢你。”尤江寿答:“我又不喜欢她,如果是她另一个同事还差不多。”宋行武说:“既然你不喜欢她,那等下我们让她喝酒醉了每人‘整’(指发生性关系)她一下就回家。”被告人尤江寿没有意见。被告人李强英接来郑晓红后,被告人宋行武、李强英骑摩托车去要另一辆摩托车时将要奸淫郑晓红的事告诉给被告人李强英,被告人李强英也没有意见。要得摩托车回来到田林中学附近汇合时,被告人宋行武就以开房喝酒便宜为由,提出去开房喝酒。被告人宋行武、李强英、尤江寿带郑晓红到田林县乐里镇怡嘉宾馆205号房喝啤酒。为尽快灌醉郑晓红,三被告人分别向郑晓红敬酒。不久,郑晓红喝了两瓶多啤酒后即醉酒,被告人宋行武、李强英即借故出到房间外面,由被告人尤江寿先奸淫郑晓红,后被告人宋行武、李强英轮流进入房间内奸淫郑晓红。事后三被告人即逃离现场。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宋行武主动到田林县平塘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行武、李强英、尤江寿违背妇女意志,在一段时间里共同采用以酒灌醉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抗拒的情况下轮流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