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陈文胜)
黎某林与黎某才都是出生于1993年,黎某钊出生于1995年,三个90后男子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等手段强奸两女子。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强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黎胜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11月21日晚,三被告人经密谋策划后,共乘一辆摩托车搭载原被黎某林骗出平南县大安镇的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回大新镇大黎村以实施奸淫。当车行至大安至大新公路永兴加油站路段时,二被害人警觉回家途径不对即实施反抗并颠跌车辆、呼叫救命,被告人黎某才见状即上前对二被害人掴耳光、用脚踢、揪头发,被告人黎某林上前箍颈,共同实施威胁,慑服二被害人继续跟回大黎村。当晚11时许至次日早晨,三被告人将二被害人强行带回大黎村后,由被告人黎某林于其住宅房间内对被害人李某强行奸淫三次;被告人黎某才、黎某钊则先后强行对被害人李某某各奸淫一次。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 犯强奸罪成立。被告人黎某才、黎某钊强行轮流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是轮奸,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黎某林、黎某钊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才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