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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强行带走发廊妹路边实施轮奸均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1-09 08:32:38


     本网讯(黄勇慷 林荣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三位年轻气壮的青少年,酒后想发泄就去找发廊妹,威逼之下将发廊妹强行带走,三人先后对此女子实施强奸。2013年1月7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对这三位青少年判处四年至七年不同的有期徒刑。

  2012年3月22日晚上,李友(17岁)与朋友梁尽心、苏电闪三人在县城某酒吧喝酒。凌晨时,李友、梁尽心、苏电闪三人来到某发廊,强行威胁发廊老板娘和店员小凤,声称要把小凤带走,如小凤不去就砸店打人。小凤因害怕不愿意去,在软磨硬泡后,李友强行将小凤拉上自己的摩托车,把小凤夹在自己与梁尽心两人中间,由梁尽心驾驶摩托车往城西方向走。走到半路,李友又换驾驶摩托车,苏电闪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跟随其后。当来到那赖村附近一上坡路段时,三人停下车来,李友等人威胁恐吓小凤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因周边一片漆黑,无法求救,小凤害怕被殴打,只能顺从。其中,梁尽心强行与小凤发生性关系两次,苏电闪强行与小凤发生性关系一次,前后有半个小时左右。随后,李友又威胁恐吓小凤跟其到家中睡觉,因害怕被打,小凤只好顺从。到家后,李友逼迫小凤洗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晚,李友不让小凤离开,逼迫小凤陪睡,早上7时醒来后,李友又再次强行与小凤发生性关系,之后才让小凤离开。

  惊惶失措的小凤离开李家后,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迅速出警,将还在床上熟睡的李友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李友的指引下,很快将梁尽心、苏电闪抓获归案。

  该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友、梁尽心、苏电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轮流对妇女实施强奸,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友是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梁尽心、苏电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尽心在从犯中的作用大于苏电闪,量刑幅度相对高于苏电闪。李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同案犯,有一般的立功情节,李友犯罪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李友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梁尽心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苏电闪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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