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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后与他人合伙轮奸妙龄少女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02-18 08:40:59
本网讯(何徽)
一名“90后”心生歹念与他人合伙,将两妙龄少女进行轮奸。该未成年人就是这么一次冲动的犯罪行为,其大好青春就要在牢狱中度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东海骑摩托车搭李少波(已判刑)到浦北县小江镇约女孩玩,陆方志(另案处理)得知李少波约了刚认识几天的刘小凌及堂妹刘小燕出来玩后,遂提出由李少波骗刘小凌、刘小燕到“林冲”(山岭名,位于小江镇沙场村委会杨梅村与平马村委会青山肚村交界处)实施奸淫。尔后,李少波以摘荔枝为名将刘小凌、刘小燕骗到“林冲”与正在等候的被告人李东海和卢强、林江(两人已判刑)、林晓辉(在逃)、陆方志等人会合。卢强、李少波、林江、林汉秀在山上轮流对刘小燕实施奸淫。被告人李东海和林晓辉、林汉秀对刘小凌进行殴打和恐吓,逼迫其脱掉衣服,不顾刘小凌的极力反抗,也轮流对刘小凌实施奸淫。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刘小凌、刘小燕才得以回家。 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李东海在其母亲高美的陪同下主动到浦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海违背妇女意志,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海在强奸犯罪中,带头参与,是主犯。但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和非同案人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在量刑时考虑予以区别。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家属陪同下投案后,最初供述犯罪事实时虽不认罪,但后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仍视为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失足,主要是因交友不慎所致,只要加强学习,增强对事非的分辨能力,好好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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